本报讯:
新闻报道有连续性
“此次一审法院的判决表明了法院对新闻规律的尊重。”富敏荣律师说。
本案庭审中法庭调查时间大约20分钟,辩论时间则长达约两个半小时。法官没有限定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时间。富律师说,法官让律师放开说话,直到不愿说为止。
庭辩焦点直指新闻规律
原告在起诉中说,被告以未经核实的消息为新闻来源,直接点名原告系传闻中涉嫌赌球的球员,违反了新闻真实、准确、客观三个原则,报道具有违法性,主观上是故意炒作,造成对原告名誉的损害。
富律师说,原告认为被告的第一篇文章已构成侵权,后面的报道不能改变第一篇文章所造成的伤害。他说,被告进行的是连续、求证式的报道,这是新闻报道中非常普遍的规律。
被告的这一观点在判决书中得到了体现。判决书中说,被告的系列报道是有机的、连续的,客观反映了事件的全部情况,是一组完整的连续报道。就本案而言,不应将该组报道割裂。
判决书中写道,新闻报道由于其时效性的特点,不能苛求其内容完全反映客观事实。显然,被告的理由一定程度上再次被法官吸收。
吴裕华审判长认为,新闻真实理论上讲不可能恢复完整的客观真实。一次审判如果找到了客观真实,应该说是十分偶然的,因为证据不可能恢复历史的原状。按照媒体的调查只能报道到这里,就是新闻真实。
因为被告《东方体育日报》引用了《体坛周报》未经核实的报道,而《体坛周报》的这篇报道后来又被证明不实,富律师说,原告就此认为被告是传播谣言,应和捏造谣言者负同样的责任。他说,这是不对的。只要有客观的新闻来源,被告就没有责任,也不应强求被告去尽核实的义务。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行为也不违法。判决书的理由之一就是,本案争议的消息来源并非被告主观臆造,且从其文章结构和内容看,旨在连续调查“赌球传闻”的真实性。
4.公众人物应容忍轻微侵权
正当舆论监督应予保护
“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
范志毅诉媒体侵权案一审宣判后,这段判词立时成了媒体争相报道的热点。有专业人士言道,读懂这段判词才能真正明了,法律理念是决定官司胜败的内在因素。
12月19日晚6时许,开完会刚刚回到办公室的本案审判长、上海静安区法院吴裕华法官告诉记者,因为一直找不着感觉,合议庭法官花了两个月时间,判决书才最终定稿。
公众人物为什么要对轻微损害容忍与理解?吴裕华审判长说,这段判词引进了英美法系里“微罪不举”这一比较先进的理念,所以有人说判词大胆。
所谓“微罪不举”就是,媒体的报道可能造成了对公众人物名誉在一定程度上的损害,但如果媒体没有捏造事实,公众人物应该“容忍”,而不应去追究媒体的责任。比较这一理念,法院判词里加上了“即使”、“可能”两个词。
这段判词是判决书中的精华,吴裕华审判长说,当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舆论监督权发生冲突时,都要服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最大。
“在媒体不是故意捏造、夸大事实或诽谤的前提下,应优先保护舆论监督权;在审理名誉侵权案中,审核媒体侵权的标准应‘严格’,对一般公民间名誉侵权标准则可‘宽松’。所谓‘严格、宽松’是说,同一类案件媒体可能就被认定为不侵权,公民之间可能就被认定为侵权。”
吴裕华审判长认为,本案的公共利益是国人关注世界杯、关注中国足球队,如果《体坛周报》报道之后没有媒体去调查,直到现在还不知道范志毅是否赌球,那对球迷是不公正的。这样的背景下,不论公众人物是谁,都应优先保护舆论监督权。
这段判词宣判前在法官间引起很大争议。有人说它是多余的话,既然说被告没侵权,还讲这段话干什么?宣判后有人质疑法官:“既然侵权,为什么又要别人容忍?”
尽管这样,这段多余的话还是被写进了判词。吴审判长认为,法院除了审判之外,还应对社会正气、舆论起引导作用,对同类案件给所谓的公众人物一个指导性意见。 /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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