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姚华)正当足坛打假扫黑风暴席卷全国时,一名成都球迷勇敢地站了出来向假球宣战。昨日下午,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二年级研究生常良投书四川省消费者协会,向已被中国足协认定在2001年9月29日的成都五牛对绵阳太极的甲B联赛中严重违背体育公平竞赛精神的俱乐部提出索赔。目前,省消协已受理了这起投诉。这是省消协首次受理此类投诉。 要求俱乐部赔礼道歉常良在昨日向消协递交的投诉书中提了三项要求:一是相关俱乐部向他赔礼道歉;二是返还其当场球票款人民币40元;三是赔偿他依合同有效而在订立和执行合同过程中支出的合理费用。常良说,他向俱乐部的索赔只是象征性的,其目的只是表明球迷对此事的一种态度———支持足协近日的“必要时将请求司法介入”的表态。 省消协已受理投诉四川省消费者协会副会长谷岩认为:最近三年他们接到类似投诉不少,但由于社会对假球的认识不一,取证难度大,因此消协均将这方面的投诉拒之门外。常良此时索赔,无疑有推波助澜的作用,极富意义。此外谷岩还认为,假球行为除了涉嫌对消费者欺诈消费外,还涉嫌对消费者划分利益侵权,以及违反《合同法》,故省消协已郑重受理了这起投诉。 打假球,合同无效 常良在投诉书中说:他是当场球赛购票入场的现场球迷,球票是他投诉的证据。足协已认定此场球严重违背体育公平竞赛精神,并作出了处罚,向这场假球的始作俑者索赔,最佳时机到了。常良认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3条的有关规定,作为球赛经营者出售内容明确的要约,消费者以实践行为作出承诺,标的为由经营者提供的符合公平竞争特质的球赛服务,观赏球赛的消费者合同得以成立。同时,该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的合同无效。而《体育法》规定“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由此可知,公平竞争应为竞技体育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如今“假球”消费合同的客体违反《体育法》公平竞争原则,应属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消极比赛“精彩”回放去年9月29日,成都五牛队在成体主场迎战四川绵阳太极队,并以11:2大胜。具体进球队员及时间:五牛陈元昆1',6',66',张贞杰7',彭晓方5',47',点11'),福迪(20',75'),亚森(63'),方立军(70');绵阳曹明(24'),杨铮(39')。10月1日,中国足协认定太极队在该场赛事中消极比赛,决定给予警告、罚款20万人民币并扣除联赛积分6分的处罚。10月16日,四川绵阳降入乙级。 (华西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