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官欣荣
从1998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我国首例因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而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中国奥委会代表国际奥委会诉被告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商标专用权一案,到京城一家印刷厂曾电话咨询是否允许个人名片(据说该当事人为某资深国际奥委会委员)印上“五环”标志,再到《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出台,乃至北京市奥运会组委会成立法律事务部、聘请国内外法律顾问——这在中国大型运动会的历史上尚属破天荒第一次,这一桩桩记录折射出国人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强烈意识。
也许与拥有发达法制和健全法律服务体系的欧美国家相比,此举是“小巫见大巫”,如美国盐湖城冬奥会组委会在离比赛开始不到100天时,就已在律师费用上支出了大约1300万美元,而此前的亚特兰大奥运会组委会和悉尼奥运会组委会则分别在律师费方面支出了2000万和1000万美元。也许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值得我们高兴的是,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成就和整个法制建设毕竟翻开了新的一页,实现了辉煌的“百年一跃”!
举立法一例,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知识产权的保护曾有“超国民待遇”与“超国际标准”之别,中国作者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25年,而外国作者为50年;实用美术作品保护的规定适用于外国人而不延及本国人。2001年中国修订著作权法,既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又提高了本国人的著作权保护水平,从而实现内外一致、协调发展。这一改变可谓与时俱进。
据说拥有以《拿破仑法典》征服世界之荣光的法兰西人在自己的卢浮宫蜡像馆里通过记录普法战争的惨败耻辱而奋发图强,我们如今在现代化漫漫征途上,不也更应该时常反省吗?
愿吾泱泱华夏民族在铸就21世纪体育强国之时,同时着力建设现代法治文明,我们期待2008年北京给世界奉献的不仅仅是一届“人文奥运、绿色奥运和科技奥运”,同时也是“法治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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