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的中超会议上,杨祖武一举向与会的中超委员会委员以及中国足协领导,抛出了国安俱乐部早已准备的材料,列举了中国足协领导不力的六条“罪状”。杨祖武表示,中国足球目前遇到的困境,主要是在联赛中“无‘法’可依、有‘法’不依”。
就中国足协存在的“有‘法’不依的问题”,杨祖武列举了中国足协的5条罪状。第一,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章程》第21条规定中,中超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第六项职责为“审议批准中超委员会预算和决算报告”。时至今日,中超联赛已经接近尾声,中超委员会的预算报告却仍未进入表决程序。这意味着中超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完全脱离了各俱乐部的控制,严重地损害了各俱乐部的经济利益。第二,根据、《2004年中超联赛规程》第22条规定,“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由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与中超委员会共同组建的中超委员会裁判组选派。”但至今仍未见裁判组的组建,在已出现的问题中,裁判问题往往是导火索。正是由于中超委员会裁判组的缺失,裁判员的选派透明度极差,对裁判员的管理失控,才造成有关人员的玩忽职守、严重渎职。第三,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章程》第7条第3项将规范和发展“中超公司”列为中超委员会的宗旨。
但至今未见中超公司注册,致使本应作为中超公司股东的各俱乐部无法享受投资者权益。“谁投资谁受益”是党中央赋予所有投资人的有力保障,但多年来中国足球投资人的利益已被巧取豪夺。《中超联赛章程》中也明确规定“宏观管理、管办分离”,然而中国足球至今仍难逃长官意志的掌控,这个责任中国足协理应对所有投资人有所交待。第四,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章程》第5条、第6条及第41条的规定,“中超资源管理运作方案”、“收益分配方案”需经中超常委会会议通过,报中国足球协会批准后生效。但至今中超委员会常委会从未审议上述两项方案,中超电视资源管理权利的缺失,给中超电视转播覆盖面和电视人口的扩张、中超商务的开拓及市场的发展都带来极大的困难和制约。商务推广至今未能完成,俱乐部及赛区利益分配迟迟不能确定。有关部门把本该属于中超委员会的电视转播权拿走,相关部门无疑还是应该补偿会员俱乐部的经济损失。就联赛中存在地“无‘法’可依”的问题,杨祖武表示在《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章程》中,中超常委会议事规则权利因缺乏程序性规定而落空。
第二,、《中国足协超级联赛委员会章程》第五条规定:中超委员会在中国足球协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因此中超委员会工作不力背后深层次的根源正是中国足协管理能力低下,中超委员会应要求领导部门勇于承担责任。(陈赢)
转自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