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刘红斌在参加比赛过程中猝死之后,他之前是否参加过身体检查的问题,目前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马拉松与其它运动相比具有特殊性,对于参与者的身体素质有相对较高的要求,因此作为赛事的组织者,有义务对于参与者进行身体检查,从而避免一些身体状况不适合这项运动的人参与其中。如果刘红斌是在没有接受体检的情况下参加比赛,那么作为赛事组织者的组委会以及负责集体报名工作的学校方面,可以说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过失。
不过组委会或者学校存在过失,并不代表他们针对刘红斌死亡的结果就必须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要认定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侵害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三个条件,如果将组委会、学校未履行体检义务的行为视为侵害行为,刘红斌死亡的后果视为损害事实,那么现在的问题焦点就在于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通俗地说,就是如果刘红斌参加了体检,是否就肯定能避免悲剧的发生?
这个问题可能需要医院方面针对刘红斌的具体死因作出结论,如果他的猝死是由于一些本可以通过体检查出的疾病所导致的,那么除他本人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之外,组委会和学校都应该因为没有履行体检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猝死是由于一些体检也无法查出的潜在原因(如先天性心脏病等等),那也就是说,即使组委会和学校方面在体检问题上存在过错,但这种过错与刘红斌猝死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就谈不上承担责任。
本次事件中另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在于刘红斌赛前签署的一份“生死状”——承诺不会向马拉松组委会提出索赔的文件。仅从字面上来说,刘红斌是自愿放弃了在受到侵害时向组委会追究责任的权利,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上述内容的有效性值得商榷。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这是因为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给与特殊保护,并不会由于本人作出的免责声明,而免除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此如果通过调查发现,组委会在本次事件中存在过错而且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即使刘红斌事先签署了上述文件,他的家属仍然有权要求组委会承担其应付的责任。(方正宇 本文作者为上海正成律师事物所律师,以上观点仅代表其个人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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