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5月23日电 清华大学跳水队状告队员家长私自将队员携带出走的案件23日在海淀法院开庭,20余家媒体到场旁听,致使法院将原来的小庭改到了大庭审理。原告和被告律师舌战的焦点在于双方当初签订的是培训协议还是劳动合同。
原告清华大学请求判决被告何惠(清华跳水队队员王鑫母亲)继续履行协议;并判决被告赔偿违约金35万元。清华一方出示了何惠与清华大学跳水队签订的《清华大学跳水队关于招收王鑫为试训队员的协议》等证据。
被告王鑫家长何惠的律师主张,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直接受理范围,原告的起诉缺乏法律依据;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起诉;原告的起诉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聘用协议内容,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无效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在法庭辩论中,双方律师对双方当事人当时签订的是培训协议还是劳动合同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各执一词。
原告认为,清华大学与被告签订的是教育培训和体育技能的培训协议,并非劳动合同。2002年7月22日签订的《关于招收王鑫为清华大学跳水队队员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果王鑫擅自离队,或由乙方(何惠)未经甲方(清华跳水队)允许携离出队,无论何种理由,乙方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各种责任,并赔付所有培养费用的五倍”。如果按照五倍违约金计算,将是174万元,但是清华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决定只要求其中的35万元。
2004年1月18日,王鑫的监护人何惠擅自将王鑫携离清华大学跳水队驻地。原告发现王鑫失踪后,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后得知王鑫被其母亲带回武汉。此后,原告在为跳水队运动员办理注册手续时得知,王鑫已被天津跳水队注册。原告为此指派有关工作人员前往武汉与被告何惠交涉,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目前,王鑫已经代表天津队参加全国比赛。
在庭审即将结束的时候,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原告表示同意调解,但前提条件是王鑫继续履行协议内容;被告则拒绝调解。法官宣布休庭,正式判决结果将于近日宣布。(周欣 汪涌 李京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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