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跳水队控告队员家长何惠违约的诉讼,昨天上午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从年初清华跳水队提起诉讼时起,这次纠纷就被作为2005年中国体坛的“第一”案而引起了各方的关注。但是到昨天开庭时,这个第一又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因为这是建国五十余年以来,中国体坛为解决运动员归属问题而首次动用法律,首次走上法庭。从庭审过程控辩双方的对质中,能够引发人们另外两个思考。
昨天法庭上控辩双方立论和争论的焦点核心就是2002年7月22日清华大学与何惠女士签订协议。原告据此提出继续履约和赔偿35万人民币的诉讼请求,而被告则认为那份协议从性质和内容上看,并非原告所说的委托培养协议,而属于《劳动聘用合同》范畴,因此提出了原告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并指出与王鑫情况相似的国家运动集训队队员们都是享受工资、社保和医保等待遇的,为什么王鑫到了清华跳水队后却“同工不同酬”。
这不禁让我们联想到了在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大院中训练的国家队运动员们,他们享受工资、社保、医保等待遇和福利,属于事实上的劳动者,那么他们当中的部分人并没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劳动年龄16岁的限制,他们的“为国效力”是否属于违法?他们是否也和国家或运动管理中心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对于这两个问题,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的工作人员解释说:“首先运动员们与国家体育总局或运动管理中心并不签订《劳动合同》,因为运动员们都属于国家事业单位编制,其次是国务院曾经有一份文件专门针对从事文体娱乐事业劳动者的年龄限制,其中对包括体育在内的多项事业最低从业年龄进行了适度放宽,因此运动员们并不违法。”
昨天法庭上的另一个争论焦点是,清华大学跳水队到底是否具有为队内运动员注册的权利。尽管这与2005年中国体坛第一案的诉讼核心“违约”并无关联,但是却是间接造成“违约”的原因。清华大学跳水队昨天在庭审结束后,坚称清华跳水队不仅自己完成了在国家体育总局的注册和现队内队员的注册,同时也申明国家体育总局允许高校体育运动队队员进行“双注册”。而被告律师则表明自己通过调查,清华跳水队根本没有注册,同时也不具备注册资格。那么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关于清华跳水队的注册问题到底是个什么说法?国家体育总局关于高校运动队和运动员的注册到底有何规定和态度?
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跳水部主任李大正表示,目前清华跳水队已经完成了今年在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的注册,而国家竞技体育司的官员则表示:“其实2002年和2003年,清华大学跳水队也具备注册资格,只是清华大学跳水队自己没有来注册。目前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允许高校运动员进行‘双注册’。” (文/本报记者李远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