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通过相关证据认定,本案中涉及刘翔的肖像属于与特定意义公共事件相结合的肖像,法律保护肖像权,但是在一定范围内刘翔的肖像权受到限制。
海淀法院认为,《精品购物指南》中以及精品卓越公司经营网站上刘翔的刘翔肖像的图片,均为刘翔在奥运会赛场上的形象。“刘翔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比赛,进入公共领域的奥运会赛场,其肖像属于与特定意思公共事件相结合的肖像,此时刘翔作为公众人物,肖像权应当受到限制。正当的拍照摄影以及相关的媒体报道使用其肖像均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当刘翔成为中国第一个短跑项目的奥运会冠军时,其在赛场上的形象与具有特定意义的事件相互结合,成为具有持久新闻报道价值的事件,刘翔作为肖像权人依照个人意志自由支配的权利受到更大的限制,法律允许媒体在进行与该特定意义事件相关的报道中合理使用其肖像。而从本案来看,无论从封面形象,还是其内容,均可得出该期报刊相关内容属回顾性报道。从新闻报道角度而言,即时性报道与回顾性报道,均属于正常的新闻报道,法律予以保护。精品报社以及精品卓越公司不构成侵权行为。”
至于在刘翔跨栏形象下出现的中友百货公司广告,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海淀法院认为,刘翔跨栏形象与中友百货公司广告在同一页出现,但两者却具有不同的意义,在不同的位置中属于各自独立的主题。“综合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证据后确认,2004年10月21日出版的第80期《精品购物指南》封面主题是‘影响2004’。而封面使用刘翔在雅典奥运会上跨栏形象的特点是:刘翔身着运动装跨栏形象,其现场背景为红旗,该封面底色也为红色;刘翔上方有醒目的标题‘影响2004’。而封面下方的中友百货公司广告主题是购物节等文字,并有卡通人物形象,该广告使用以兰色为主的多种颜色,其与上方的刘翔及背景以红色为主的图案有较明显区别。另,该期第18版有刘翔在雅典奥运会上怀抱国旗扭头挥右拳奔跑形象的图片,该图片上方有《刘翔栏间的飓风》一文。而在该期《精品购物指南》的‘影响2004’主题中,还有多个揽目,分别回顾评述了2004年发生在中国的大事,其中包括北京市市长接过奥运会旗、马加爵等事件。”
因此,“法院认为,刘翔跨栏形象与购物节之间不具有广告性质的广告关联性。从中友百货公司长期连续发布广告的计划和精品购物指南编辑出版报刊的程序分析,中友百货公司选择在其上发布广告时,并不知道报刊封面会有刘翔的肖像,刘翔肖像与其选择发布的广告出现在同一期报刊上不具有关联性,因此中友百货公司并未利用刘翔肖像进行广告宣传。综上所述,精品购物指南刊登刘翔跨栏形象并非广告行为。因此,法院对刘翔主张认定侵权成立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广州日报记者 白志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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