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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北京时间5月25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向《精品购物指南》送发了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认定《精品购物指南》使用刘翔肖像属于正常的新闻报道行为,不构成肖像侵权,驳回了原告刘翔各项诉讼请求... ...
公民刘翔诉我报社等单位肖像权侵权一案,经过海淀区人民法院六个月的审理,我报社于2005年5月25日接到了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认定我报社使用刘翔肖像属正常新闻报道行为,不构成肖像侵权,并驳回其各项诉讼请求。我报社接受并同意法院做出的裁定与判决。
对此,我报社声明如下:
本报一贯认为对于刘翔这样一位对国家体育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全体公众应对予以最诚挚的尊敬,并对他们包括肖像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这是我们的责任与义务。本报会一如继往地坚持这一原则并呼吁全社会对此予以足够的重视。对于与刘翔这样一位对国家体育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发生这样的诉争我们感到相当遗憾。
我们坚定地认为,精品购物指南报在“千期特别纪念专刊――影响2004专刊”中使用刘翔照片的行为,是本报多年来一以贯之的编辑方针,是正常的、正面的新闻报道行为,不是民事侵权行为。我们希望通过法院的公正判决,能消除报社方面与刘翔之间的一些不必要的误解;也希望通过此案的审理,能让公众对媒体正常的新闻报道行为有一个更全面、客观的了解,以避免今后再发生类似这样不必要的诉争。
对于包括体育明星在内的公众人物如何合理、适度地维护个人的民事权利,对于包括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内的诸多新闻媒体如何合理、合法地使用包括体育明星在内的公众人物的肖像,媒体正当的新闻报道行为又如何受现行法律的保护,的确是值得社会公众深思的话题。
诉讼是有成本的,无论是对于原告方、还是被告方,不仅会有经济成本的支出,也会对各自的社会声誉造成各种各样的影响。面对今天的判决结果,我们并不感觉轻松,这是一起本可避免的诉争。如果社会公众能从这一事件中获得一定的启示,即是这一事件本身的意义与价值所在。
我们会一如既往地关注刘翔在今后各类比赛中的表现,予以客观、公正、全面的报道,并预祝刘翔能在今后一系列的比赛中取得更辉煌的成绩,为国家赢得更多的荣誉。
感谢广大读者对本报长期以来的支持与厚爱,感谢各兄弟媒体单位对此事的关注及客观、公正的报道。
精品购物指南报社
2005年5月25日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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