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奥体中心状告辽足违约一事进行了审判,但并没有当庭进行宣判。对于辽足来说,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北京另外一家企业三元集团状告辽足一案于8月9日宣判,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认定辽足违约事实成立,判决辽足赔偿三元方面202万元的费用。
2003年4月,三元股份公司、三元集团和辽足俱乐部签定独家冠名协议。但刚过了三个月,因辽足原因无法继续执行合同,双方签定了终止协议书。随后,辽足按照约定开始向三元公司支付赔偿费用,但是今年5月,三元将辽足告上法庭,他们称辽足到目前尚有202万赔偿未用没有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定,当初两家企业签署的终止合同协议书属于有效合同。按照终止协议书约定,辽足俱乐部应退还三元股份公司480万元,退还三元集团120万,并应每月分批于2003年12月15日前支付完毕。三元股份公司与辽足签定的门票广告终止,辽足应该退还没履行的2万元。终止协议后,辽足先后分批向三元返还了400万元。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辽足俱乐部提出,当初三元方面支付的600万冠名费中,有60万元用于支付了中介费,所以他们赔付三元公司的费用应该是540万元。但是,辽足却未能对这神秘的60万元中介费做出合理的解释。法院认为,60万元中介费是辽足俱乐部单方支付行为,三元公司并不认可,且辽足俱乐部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对该说法不予支持。按照协议约定,法院最后做出判决,辽足俱乐部返还三元股份公司162万元,返还三元集团40万元,并向两家支付从2003年12月16日起到支付日止的违约金。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三元与辽足的官司做出判决之后,辽足方面表现得很平静,执行董事张曙光表示:“我还没有接到判决书,具体情况部太了解。是否会上诉?我们还要看情况而定。如果法院最终维持这样得判决,我们也没办法,到时候如果有钱就赔给他们,如果没钱那他们只能等。”
张曙光在整个案件得审理过程中并没有出庭,代表辽足处理这一官司得是他们律师张民。张民在接受采访时说:“辽足俱乐部对于这个官司的看法比较统一,我们认为的俱乐部诉讼请求是合理的。当初提前中止合同,是因为情势变更,因此我们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2003年辽足离开北京的时候,跟三元签订了一个终止合同的协议,当时规定辽足返还已经拿到的冠名费用,同时赔付违约金,显然这样的协议是有失公允的。当时,辽足返回辽宁是因为有政府的行政压力,而三元又死活不肯放辽足走,无奈之下辽足才签订了这样协议。法院判决之后有15天的时间留给我们,届时俱乐部是否会上诉还需要研究。”
对于辽足方面提出的说法,西城区法院并没有采信,法院认为:当时的情势变更仅涉及合同终止的原因,但根据现有证据显示,终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且不违法法律,不存在不公平,因此他们最终还是认可了三元方面的诉讼请求。(易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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