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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中心回应于芬抨击:严格按照规定发放奖金

  扬子晚报网消息本报讯就近期部分媒体报道清华大学跳水队教练于芬指责游泳中心没有按规定发放大赛奖金、批评中国跳水队使用教练员存在问题以及清华跳水队运动员被其他队伍注册等问题,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昨天由副主任李维波出面作出了三点回应。
主要内容是:

  近期,清华大学跳水队教练员于芬在各种场合以各种方式不断发表一些针对国家跳水队不负责任的言论,这些言论不仅严重干扰了国家队的正常备战,极大地损害了跳水项目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而且还虚构或捏造了许多与事实完全不符的内容,构成了对个人的人身攻击,在此,我中心提出几点意见:

  1、发放教练员国家奖励是一项政策性很强、非常严肃的工作。游泳中心从成立之日起,始终严格执行原国家体委、现国家体育总局以及我中心的相关规定:即“对于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和亚洲锦标赛上获得相应名次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可以获得国家奖励。教练员的奖金按照运动员出成绩的时间向前推算四年进行计算。在四年的训练周期内,每年的奖金比例分别为40%、30%、20%和10%。现任主管教练与助理教练的奖金分配比例为70%与30%。”在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时,我中心一直坚持按照培养运动员的实际年限、并精确到月进行计算,不存在克扣教练员奖金的问题。

  2、国家跳水队正全力以赴进行备战,各项工作扎实细致、成效突出,得到总局和我中心的充分肯定。因此对现在教练班子的指责是不负责任的。

  3、至于于芬同志多次提及的“抢注”或“偷”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早在2005年就有了定论,根本不存在这个问题,主要原因是于芬同志不执行总局和我中心关于运动员注册和交流的相关制度所致。(小文)
(责任编辑:孟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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