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比赛中尽可能公平、公正和安全的竞争,要根据所参赛项目参赛的最低残疾规定,对参赛运动员的残疾情况和运动能力进行评价和分级,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最低参赛残疾标准。
一、参加残奥会比赛的残疾人类别 :
1.视力残疾。
2.肢体残疾(运动功能障碍),包括脑瘫、脊髓损伤、截肢及其他肢体残疾者。
3.残疾人基本分级(体育比赛)
4.视力残疾(IBSA):分为3个级别,B1、B2、B3级。
5.脑性麻痹(CP-ISRA):分为8个级别,1-4级(坐椅子参赛)、5-8级(不坐椅子参赛)。
6.脊髓损伤(ISMWSF-IWAS):分为8个级别,1A、1B、1C(四肢瘫)、2、3、4、5、6(截瘫)级。
7.截肢和其他肢体残疾(ISOD-IWAS):截肢分为9个级别,A1-A9级。其他肢体残疾分为6个级别,L1-L6级。
二、分级内容:
1.运动项目级别:根据运动员参赛的运动项目,按标准对其进行运动分级
2.参赛最低残疾:确定运动员是否符合最低参赛残疾标准。
三、运动项目级别状况分类:
为保障分级的准确、真实,还要对其运动项目级别状况位置进行分类,运动项目级别状况有以下几类:
1.未被国际分级组分过级的新运动员需在比赛前分级,有的需要在赛时再复查(N)。
2.虽以往由国际分级组分过级,但有待赛前或比赛时复查(R)。
3.以往由国际分级组分过级并被确认(P)。
(责任编辑:小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