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奥运年,自3月于芬举报一事被广泛报道,至奥运结束两个月后风波再起,半年时间里,舆论的关注点大多集中在周继红和于芬这两位跳水金牌教练之间的个人恩怨上。然而,这一事件之所以有成为重大历史事件的价值,正在于它能以一斑而窥全豹,反思中国竞技体育奖金分配制度与发放过程中的弊端和漏洞,进而为推动中国竞技体育体制改革贡献力量。
传和
10月27日,清华大学跳水队总教练于芬举报国家跳水队领队周继红侵吞奖金一事有了来自纪检部门的正式说法。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一位匿名负责人证实“不存在周继红个人侵占奖金问题”。
但于芬应从“国家队”所得而未得到的“数百万”奖金却没有被证实。是于芬在撒谎,“数百万”这个约数是她编造的?还是这“数百万”另有下落?核查结果没有提及。值得注意的还有,18笔奖金中,“除于芬自己领取的奖金外,其他奖金由5人代为领取了”。
分配方式显示监管缺位
于芬说,她与纪检部门在4月会面,“发现有5人代我领取奖金后,我曾指出,我没有委托过这5人代我领取奖金,我也没有从这5人手中拿到过任何奖金,这5人中有的人我甚至都不认识。”
10月27日,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匿名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谈到了国家跳水队的奖金分配方案:“游泳中心依据原国家体委、人事部下发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制定了《跳水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细则》。具体到每次奖金分配,程序是:首先由国家跳水队和跳水部提出方案,然后由办公室包括财务人员进行复核,最后报中心领导批准后实施。”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由原国家体委和人事部于1996年7月联合发布,此前一年,《奥运争光计划(1994~2000)》由国家体委发布,其中明确规定要对有突出贡献人士予以重奖。实行12年后,《奖励办法》目前仍是我国竞技体育奖金分配的国家指导原则文件。
该《奖励办法》规定:“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奖励名次和创世界纪录、亚洲纪录的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由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审核成绩,填写《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审批表》,报国家体委审批。国家体委将奖金总额拨给全国单项运动协会,由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具体评发。”
上述分配方式看似并无漏洞,但一旦出现监管缺位,由“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具体评发”便会出现制度本身存在的舞弊缝隙。而于芬事件引发争议的关键点之一,正在于监管是否到位,于芬曾说,“纪检部门却把调查情况的责任推给了游泳中心。”
2004年雅典奥运会后,我国中央政府发放给金牌得主奖金额度为20万,国家拨款的奥运奖金总额达到3133万元人民币,各地方政府发放的奖金累积则远超于此。及至北京奥运会,金牌得主奖金为35万,按照《奖励办法》的规定,主教练与其负责训练的运动员所得奖金一样,那么北京奥运单项金牌选手的主教练同样得到35万元人民币的奖金,加之其他有功人员的政府奖励,数目巨大。另据今年的新规定,北京奥运会的奖金将免缴个人所得税。
奖金是一个方面,而由成绩而来的人事及权力调整也在预料之中。亚特兰大奥运会之后,时任副总教练的于芬便随着队伍解散离开国家队,并组建了清华跳水队,此举被于芬称作是“被迫”,埋下了她日后抗争的伏笔。
分配模式本身有弊端
按于芬的说法,悉尼奥运会后,湖北省政府奖励本省籍奥运运动员,金牌30万,银牌20万,作为获1金1银的伏明霞的教练,于芬应得到50万,但这笔款项她并没有拿到,而是由湖北省体育局交给国家跳水队之后不知下落。
那么,都有什么人能拿到这笔钱呢?
先举个例子,今年2月,海南省政府发布了参加北京奥运会的奖励办法。在这份文件中,运动员的奖励为:金牌得主50万,银牌得主30万,铜牌得主20万,第四名为13万,及至第八名为4万。教练员部分的规定则是,教练员与其所培训的运动员同奖;多名教练员共同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名次,副教练员按主教练员奖励标准的70%奖励,科研教练员按主教练员奖励标准的50%奖励,专职领队(限1人)按该队取得的名次奖励标准的20%奖励。
此外,为运动队取得优异成绩做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各类输送单位的主管教练也有奖励。
可见,有资格获得奖金的人是多么庞杂。
谁来撼动原有利益集团
体育系统内部的奖金分配,从机关干部到后勤人员,几乎全部都在这一条奖金利益链之上,只是因成绩和层级而有分配差异。实际上,正是奥运会、全运会及其他各类大赛巨额奖金的受益者们,一直从各个层级把持着中国竞技体育的方向。这就是为什么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饱受争议的举国体制难以撼动的原因之一。
严格来说,具体到申报环节,都是由各管理中心在赛后统计填报,然后上报体育局审核,再报由省财政厅下拨钱款。此程序各省亦大同小异。例如,今年海南省政府还发布了“海南省参加第十一届全运会奖励办法”,其中规定,对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由省高级体育运动技术学校于决赛后申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省政府审批嘉奖,奖励经费由省财政按标准拨付。
然而,一旦某个管理中心或者体校监管不严格,甚至在领导有意纵容之下,多报、谎报、瞒报行为便易蒙混过关。“反正是向上级要奖金,能多要就多要。这些奖金的申领和发放细节都不透明,如果缺乏严格的监管和审计,奖金申报和发放环节都有漏洞可钻。”几位体育系统内人士强调说。
参照规则条文,他们举了一个例子,主教练培训运动员,满两年才能按照运动员成绩全额发放奖金,满一年而不足两年,按奖励标准的80%计发,满半年而不足一年的,按50%计发;那么,凡是不足两年的主教练,在申报时可不可以都填“满两年”以便拿到全额奖金?又如,主教练原本没有配备副教练的,在申报时,可不可以临时替他找一个或者更多副教练,虚设人头为根本不存在的副教练申领奖金?
至于奖金从财政部门申请下来,在体育系统内部的分配问题,又可能出现各种情况——这便是于芬与周继红争端的起因,也是马俊仁、王德显等事件的起因。
正是这些争端折射出竞技体育奖金发放审计是缺失的,否则,不会出现多年后于芬所说的“5人代领奖金”等情况。
“体育系统审计越来越严,但奖金发放却很少审计。”一位老教练说。在他看来,体育奖金发放额度高,涉及系统内方方面面,同时内部监管力度薄弱,透明度又不够,分配过程中存在的暗箱操作导致的分配不公,严重影响教练及管理人员的合作关系和工作积极性,而且还存在腐败的黑洞。
黑洞之一是,那些以个人名义多报、谎报、瞒报申领下来的多余奖金很有可能并没有完全落到这些申请人身上。例如,按照规定某教练原本应得20万,却通过手段申领下来30万,这多余的10万究竟由谁领取?中心主任、领队、或者其他管理者有没有份?这笔钱的分配方式永远在黑幕之中不为外人所知。
又如于芬事件,她在10月28日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说,她应得奖金至少200万,实际却领到不足20万,她质疑国家队周继红侵吞了剩余奖金;而国家体育总局监察部门却证实周继红没有侵吞,那么于芬该得而未得的180多万奖金究竟被谁领走了呢?
公众应该感到庆幸的是,举国欢腾的北京奥运会结束后,于芬事件再次把竞技体育系统内部的利益争夺真实地展露到公众面前。也许,在中国体育的历史中,这会成为一个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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