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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芬事件或涉刑事犯罪 专家:司法介入势在必行

  话题二:奖金应该怎么领?

  目前奖金分配、发放和领取程序,存在严重漏洞

  相关奖金的分配、发放和领取程序,是于芬“奖金门”事件中又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这也正是于芬检举的主要“突破口”。

  于芬在检举信中质疑:“……几乎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奖金均未发放给我。而国家队奖金的发放惯例是由跳水队负责人上报,游泳中心批准方能发放。那么我近十年的奖金跳水队负责人周继红到底报给谁,而又最终落人了谁的手中了呢?”

  在《回应》中,游泳中心也谈到了奖金的分配程序:“每次进行分配时,首先由国家跳水队和跳水部提出方案,其次由办公室包括财务人员进行复核,最后报中心领导批准后具体实施。”这与此前几天体育总局监察局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时的表述完全一致,与于芬“由跳水队负责人上报,游泳中心批准”的说法也大同小异。

  可见,在奖金的分配上,游泳中心确实形成了一套程序。但是,这套程序的漏洞显而易见。首先,透明度低———从提出方案到复核、批准,直至实施,没有任何一个环节被要求公示;其次,监管薄弱———从提出方案到复核、批准,直至实施,每一个环节都是在游泳中心内部完成的,外部监督(如审计)严重缺失。

  在这种情况下,奖金申报和发放环节就都有漏洞可钻,多报、谎报等行为便很容易蒙混过关。而那些以个人名义多报、谎报申领下来的多余奖金,很有可能并没有完全落到申请人身上。例如,按照规定某教练原本应得20万,却通过某种手段申领下来30万,这多余的10万究竟由谁领取?中心主任、领队或者其他管理者有没有份?这笔钱的分配方式永远在黑幕之中不为外人所知。

  更让人吃惊的是奖金的发放和领取程序。在《回应》中,游泳中心有这样一段理直气壮的“声明”:“由于输送教练大多不在国家队,所以在发放输送教练奖金时,通常会通知其所在单位,由本人或有关人员领取,于芬同志的奖金也是依此发放。”体育总局监察局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也说:“于芬举报信中提及的7名运动员18笔奖金……除于芬自己领取的奖金外,其他奖金由5人代为领取。”为了表明“代领”的可信度,游泳中心在《回应》还披露了所谓“代领人”的身份:“5名代领人中,其中有4人当时来自于清华大学跳水队,另1人是当时与清华大学跳水队在同一场地训练的跳水教练员。经核实,其中4名代领人已证明当时就将代领的奖金交给了于芬同志,另外1人涉及到发生在2000年前后代领的四笔共计13390元的奖金正在与本人核实。”

  但于芬对此显然并不认可。她先是公开表示,“没有委托过这5人代我领取奖金,我也没有从这5人手中拿到过任何奖金,这5人中有的人我甚至都不认识。”然后更是爆出猛料:“调查说有一个叫吉勇的代我领了好几笔奖金,但他本人明确告诉我从来没有代我领过任何费用和奖金。今年6月9日,他甚至已经写下了书面的证明来说明这一点。他到游泳中心查对了,他确实看到了签名,但只是复印件。他肯定自己没有从游泳中心领任何钱,他怀疑是自己到游泳中心领取清华跳水队队员注册证时的签名被人盗用了。”

  真相只能有一个,肯定有人在“代领”的问题上对公众说了谎。但由于双方都没有向媒体公开自己的“铁证”,对这个问题我们仍然只能“猜谜”。然而,无论所谓的“代领”是确有其事,还是纯属虚构,我们都不难看出游泳中心的奖金发放和领取程序是何等的粗疏和随意!由公共财政拨付的巨额奖金,居然可以如此轻易、草率、不明不白地任由他人“代领”———试问在这样的程序设置下,还有什么情况不可能发生呢?

  公众期待真相。而面对暗箱操作、监管薄弱、草率恣意的奖金分配、发放和领取制度,公众更应该大声质疑。因为奖金分配、发放的源头,其实都是公众的公共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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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施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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