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下午,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针对于近期闹得沸沸扬扬的“奖金门”事件,召开新闻通气会,对清华大学跳水队教练于芬对其奖金发放提出的质疑进行了解答。会上,游泳中心主任李桦明确表示,于芬从1998年~2007年底所涉及的9名运动员在10个比赛中总共获得国家奖励261325.5元,而非于芬自己所说的“数百万元之巨”。
公布账目
于芬奖金只有26万余元
按照游泳中心的统计,在于芬所获得的这份总额为261325.5元的奖金中,共有四种领取情况:第一,2007年世界锦标赛奖金25343元。游泳中心今年5月曾通知于芬,但她至今仍未领取。第二,2002年亚运会奖金21469.5元,已由于芬本人领取。第三,2000年悉尼奥运会奖金180305元,由清华大学跳水队工作人员代为领取了活期存折。第四,其余的奖金34208元,分别由其他4人代为领取了现金。
游泳中心主任李桦表示,尽管于芬培训过的队员在一些比赛中获得了一定的国家奖励,但这些队员参加比赛时都有其国家队主管教练和助理教练,并且大部分运动员获得成绩的时间已经距离于芬带过的时间较远,因此于芬享受到的都是省市队输送教练的待遇;加上过去大多数比赛的奖励标准比较低,因此于芬是不可能得到像她自己所说“数百万之巨”的国家奖励。
律师说法
于芬已经涉嫌名誉侵权
至于于芬曾经多次提到的“吉勇”否认代领奖金问题,经过游泳中心两次向其核实有关情况并征得本人同意,经过司法鉴定,他在2000年前后代领的四笔共计13390元奖金清单上的签字,系吉勇本人所为。据了解,吉勇的身份是清华大学为跳水队开车的一名司机。在通气会上,游泳中心还展示了吉勇笔迹的司法鉴定书。此外,于芬本人的悉尼奥运会奖金180305元经上级部门调查,此款已于2001年7月4日被一次性全部提取并销户,在取款底单上所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中心2001年2月16日存入时的底单是一致的。这证明了,代领人确实将存折转交给了于芬,于芬本人也从银行取走了这笔钱。
“于芬举报的内容是周继红贪污犯罪,是刑事犯罪问题。监察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如果涉及游泳中心的财务账目问题,应由人民检察院来调取相关账目,有必要时可进行司法审计。但游泳中心并不是于芬的举报对象,只是协助体育总局监察局查明相关情况,弄清是否存在周继红违法犯罪事实。”游泳中心的委托律师邓群律师如此表示,“此外,于芬举报周继红贪污犯罪缺乏证据的支持,这已经涉嫌侵犯周继红的名誉,成为了一种诬陷。”
特约记者 辛京 北京专电
于芬回应
质疑通气会及奖金数额
就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召开媒体通气会3个小时后,事件的另一主角于芬以及代理律师也召集媒体召开了一场新闻通气会,以回应游泳中心发布的“关于对于芬奖金发放情况的说明”。于芬以及代理律师王兆峰、韩梅均表示:“如果这叫做答复,我们认为这样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是一种严肃的态度。”
于芬代理律师王兆峰表示,依据法律,于芬在向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提交对周继红涉嫌贪污的检举书后,监察局应当在30日之内给于芬一份书面的答复,如果当事人于芬对此存在疑议,还可以上诉到更高一层的机关进行调查。“很遗憾,到目前为止,我们都没有收到来自监察局的任何书面答复。游泳中心能够代替监察局?”王兆峰说。
在下午的游泳中心媒体通气会上,游泳中心的委托律师曾经拿出一张存款凭条复印件,上面显示的是“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储蓄存款凭条”。对此,于芬给予了严肃的反驳:“我根本就没有收到过任何一张北京银行的卡,不知道他们的凭据是怎么弄来的。我只领过一张武汉的招商银行的卡,至于说什么活期存折我没有收到过。那张武汉的卡也是2001年左右给我的,应该是2000年奥运会的奖金卡。”对此,于芬的代理律师也提出了疑问:“于教练在北京清华大学,中国游泳管理中心在北京崇文,游泳中心给了于芬教练一张武汉的银行卡是不是有点太让人匪夷所思了?”
记者 贺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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