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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中心成百万巨奖有误 于芬律师:银行卡成疑

  关于清华大学跳水队教练员于芬对其奖金发放提出的质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于17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公众进行说明。认定于芬一共应获得261325.5元,并引用司法鉴定,证明代领事实的存在。在声明中,游泳中心表示代领不等于冒领,而2000年悉尼奥运会180305元奖金已经打入姓名“于芬”的账户,但此款被一次性提取并销户。

  教练员奖金发放办法

  原国家体委、人事部于1996年7月3日下发了《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体人字(1996)314号),其中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在教练员的培训成绩奖金数额内,要根据培训该运动员的时间和实际贡献,具体评发现任主管教练员、输送教练员和本队其他有关教练员的奖金。”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全国单项运动协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奖励实施细则。”原国家体委三司游泳处按照该文件的精神,于1997年3月1日制定了《中国游泳协会关于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分配办法》,其中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教练员的培训奖金分配比例:(一)教练员的培训奖金15%奖励未带运动员的总教练,没有总教练的队伍除外。(二)教练员的培训奖金其余部分奖励所带运动员创造成绩时向前推四年的现任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四年的奖金分配比例按40%、30%、20%、10%向前推,不满一年的按实足月份计算,每月的奖金按平均值计算。(三)现任教练员包括主教练与助理教练,奖金分配比例为70%与30%,有多名主教练或助理教练的,则根据贡献大小,共同分享70%或30%。”

  随着1997年的机构改革,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正式成立,其后进一步修订了有关规定,于1999年8月25日制定了《跳水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细则》,并向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进行了备案。其中规定:“二、教练员奖励:1、总教练或教练组长奖励:在教练员奖金总额中提取10%,奖励未直接培训运动员的总教练或教练组长。总教练或教练组长所获奖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主管教练的最高奖金数额。2、现任主管教练员、输送教练员奖励:现任主管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奖励在扣除总教练和教练组长奖金后,按运动员出成绩时间向前推算四年,分别计算现任主管教练员和输送教练的奖金比例。在四年的训练周期内,输送教练每年的奖金比例分别为40%、30%、20%和10%,训练时间不满一年的,按实足月份平均计算。主管教练与助理教练的奖金分配比例为70%与30%,如有多名主管教练或助理教练的,则根据贡献大小,共同分享70%或30%。”

  对于国家跳水队领队的奖金发放,经我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将其视同总教练进行奖励,同时也向总局进行了备案。上述条款,就是我中心多年来一直坚持的对获得国家奖励的教练员进行奖金分配的根本原则。

  这些规定中,有几个基本概念:

  第一,国家奖励是指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和亚洲锦标赛以及国家体育总局作为特例的2001年东亚运动会和2001年北京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得相应名次的运动员和教练员才能得到国家给予的一定奖励。至于全运会、全国比赛的有关奖励由各个省市掌握,我中心只负责发放国家奖励。

  第二,获得国家奖励的运动员是个人单独享有一份奖金,而属于教练员的一份奖金是由多人共同分享的,比如国家队总教练或教练组长、国家队主管教练、国家队助理教练,有时还有省市队输送教练、省市队助理教练等等。

  第三,“教练员的奖金按照运动员出成绩的时间向前推算四年进行计算”。这就是说,只有在这四年之内培训过该运动员的教练员才能按照每年的比例分享到奖金,而四年以外的教练员是不能享受国家奖励的。

  教练员奖励标准

  按照原国家体委、现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国家奖励的冠军标准是世界锦标赛3万元、世界杯2.5万元、亚运会1万元、亚洲锦标赛0.5万元;2006年7月1日对奖励标准做了修订,国家奖励的冠军标准是世界锦标赛8万元、世界杯8万元、亚运会3万元、亚洲锦标赛1.5万元;期间,2000年悉尼奥运会冠军的奖励标准为15万元,2004年雅典奥运会为20万元。此外,每个比赛第二名至第八名的奖励标准依次递减,有些比赛中非奥项目的奖励标准还要递减。上述标准是对运动员的奖励,如果运动员参加的是单人项目比赛,对教练员的奖金数额与该运动员相同;如果运动员参加的是双人项目比赛,对教练员的奖金数额则要减半。

  百万巨奖有误

  按照上述计算办法和国家奖励标准,根据于芬同志培训运动员的有效时间,从1998年起,截止到2007年年底,于芬同志所涉及到的9名运动员在10个比赛中总共获得国家奖励261325.5元。其中不包括2006年世界杯跳水赛,该项比赛根据运动员比赛成绩拨付的奖金由于报批手续等原因尚未下达,因此目前还未制定发放明细。

  尽管于芬同志培训过的队员在一些比赛中获得了一定的国家奖励,但这些队员参加比赛时都有其国家队主管教练和助理教练,并且大部分运动员获得成绩的时间已经距离于芬同志带过的时间较远,因此于芬同志享受到的都是省市队输送教练的待遇,按照四年的比例进行划分,还要提取给总教练和助理教练,其最终分享到的比例都比较少;再加上过去大多数比赛的奖励标准比较低,因此于芬同志是不可能得到像她自己所说“数百万之巨”的国家奖励。

  于芬奖金共261325.5元

  在于芬同志总共261325.5元的奖金中,有四种领取情况:

  第一,2007年世界锦标赛奖金25343元,在我们今年5月通知于芬同志后,她至今仍没有领取。

  第二,2006年亚运会奖金21469.5元,已由于芬同志本人领取。

  第三,2000年悉尼奥运会奖金180305元,由清华大学跳水队工作人员代为领取了活期存折,而非现金。

  第四,其余的奖金34208元,分别由其他4人代为领取了现金。

  代领不同于冒领

  在我们发放输送教练奖金时,由于输送教练大多不在国家队,所以通常会通知本人或其所在单位,由本人或有关人员领取,于芬同志的奖金也是依此发放。因此我们在奖金发放过程中的确存在着代领现象,从严格财务手续讲,这是我们今后需要改进和完善的。代领不同于冒领,代领人有真实的姓名、住址和单位,都是于芬同志认识的人。况且,每次世界大赛的奖金发放要晚于比赛一年左右,而这时要通知并将奖金发放到获奖人手中,确实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

  5名代领人中,其中有4人当时来自于清华大学跳水队,有两人是于芬同志所带的运动员,另两人是该队的工作人员;还有一人是当时与清华大学跳水队在同一场地训练的跳水教练员。经核实,其中4人已证明当时就将代领的活期存折或现金全部交给了于芬同志。至于于芬同志提到的“吉勇”否认代领奖金问题,经过两次向其核实有关情况并征得本人同意,在清华大学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经过司法鉴定,他在2000年前后代领的四笔共计13390元奖金清单上的签字,系吉勇本人所为。

  18万奖金已被提取并销户

  此外,于芬同志对2000年悉尼奥运会的奖金180305元存在疑问,认为我们留存单据上的数字与实际存入银行的不符。通过向银行核实当时我中心的存款底单,该笔奖金180305元已于2001年2月16日全部存入姓名为“于芬”的活期存折,并非于芬同志所说的“16.8万”、“13万”或“19万”。经上级部门调查,此款已于2001年7月4日被一次性全部提取并销户,在取款底单上所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我中心2001年2月16日存入时的底单是一致的。

  于芬:奖金数额有误

  体育总局游泳中心昨天下午正式就于芬奖金问题做出说明,称于芬一共应获得奖金261325.5元,并已通过司法鉴定,确已有人代领。对此于芬也第一时间对游泳中心的说明做出了回应。

  于芬首先质疑游泳中心召开通气会的合法性,“下午三点钟监察局邀请我的律师去办公室谈这件事,目前律师还没有给我打过电话说明监察局的意见。”于芬说道,“游泳中心不代表调查结果,这样擅自发表声明是不负责任的,就像(小偷)被告声称自己没有偷东西一样。”于芬认为,游泳中心作为这次奖金事件中的当事方,特别是自己律师函中所指的被告,这样表态是很不正常的行为。

  当记者问及,那么什么样的调查结果才能被接受时,于芬说道:“已经把律师函递给了监察局,那么就需要监察局提供调查结果,如果这个结果我本人以及律师都认可了,那么也就不会再起诉了。”

  除了认为游泳中心不该擅自宣布调查结果外,于芬还认为游泳中心公布的奖金明细存在疑点,特别是游泳中心公布的261325.5元奖金总数也有误,因为“单单2000年悉尼奥运会决不可能只有游泳中心所说的180305元那么少”。

  于芬:1996年奖金已不止8万

  谈到具体的奖金数目,于芬教练马上举了几个例子。“伏明霞在2000年奥运会上湖北省就发给了冠军奖金30万、亚军20万。我曾经向湖北省体委询问过,相关领导明确的说是发给国家队某位领导了。”

  谈到这个问题,笔者马上告知于芬教练,就在下午游泳中心跳水副部长雷鸣昨天坦言“湖北省的奖金不可能交到游泳管理中心然后再发给教练”的说法,于芬教练也在第一时间做出了澄清:“我确实是询问过了,至于说既然有这个说法,那么只能再做调查了。”

  说到这里,于芬教练也坦言:“就例如国家队说2000年悉尼奥运会的奖金是8万、亚军是5万,我现在不能说什么,但是我做教练30多年了,我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拿到的奖金就已经不止8万了。”

  银行卡成为最大疑点

  在游泳中心发布会结束四个小时后,另外一方当事人于芬教练也迫不及待的第一时间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对游泳中心做出的回应进行了反驳。

  再此之前游泳中心将自己的证据向外界公布,其中有一张北京交通银行的汇款单,于芬教练看到后,大声感叹:“我根本就没有收到过任何一张北京银行的卡,只领过一张还是武汉的招商银行的卡。至于说什么活期存折我没有收到过一份。那张武汉的卡也是2001年左右给我的,应该是2000年奥运会的奖金卡。”

  而于芬教练的代理律师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于芬在北京清华大学,中国游泳管理中心在北京崇文,游泳中心给了于芬教练一张武汉银行的卡是不是有点太让人匪夷所思了?

(责任编辑:兰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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