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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桦详解跳水队奖金分配 于芬不可能获百万奖金

  从“奖金门”事件曝光后,双方一直争执不下的一大焦点是:于芬应得的奖金数额到底是多少?此前,双方对应得奖金的计算方法和依据标准均未进行过详细说明,但昨天国家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主任李桦给出了游泳中心的分配依据,这也是外界首次如此详尽地知悉中国跳水队的奖金分配法则。

  国家游泳中心依据1996年国家体委《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1997年国家体委三司的《中国游泳协会关于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分配办法》的大原则,于1999年制定了《跳水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细则》。《细则》中有关教练员奖励的条款规定:首先,未直接培养运动员的总教练或教练组组长,在教练员奖金总额中提取百分之十。对此,李桦补充说:“经游泳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国家跳水队领队视同总教练进行奖励,并向总局进行了备案。”

  其次,现任主管教练和输送教练在剩余总奖金中,按运动员出成绩时间向前推算四年,分别计算奖金比例。其中输送教练每年的奖金比例分别为40%、30%、20%和10%。训练时间不满一年的,按实足月份平均计算。主管教练与助理教练的奖金分配比例为70%和30%,如有多名主管教练或助理教练的,则根据贡献大小,共同分享70%或30%。

  对此,李桦进行了几点补充说明。他表示首先国家奖励是指在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亚运会和亚洲锦标赛以及国家体育总局作为特例的2001年东亚运动会和2001年北京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得相应名次的运动员与教练员才能得到的奖励。至于全运会、全国比赛的有关奖励由各省市掌握。

  其次,国家奖励是运动员独享一份奖金,而属于教练员的奖励则是由多人共同分享的,其中不仅有主教练、助理教练,还有省市的输送教练等。最后教练员奖励是有四年时限的,因此他说:“尽管于芬培训过的队员在一些比赛中获得了一定的国家奖励,但这些队员参加比赛时都有其国家队主管教练和助理教练,并且大部分运动员获得成绩的时间已经距离于芬带过的时间较远,因此于芬享受到的都是省市队输送教练的待遇,按照四年的比例进行划分,还要提取给总教练和助理教练,因此于芬不可能得到像她所说的‘数百万之巨’的国家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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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汀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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