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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潇霆成"中国博斯曼" 解读博斯曼法则诞生始末

  1990年,效力于比甲RFC列日队的中场球员让·马克·博斯曼 (Jean-MarcBosman)在赛季末同原俱乐部的合同到期,俱乐部准备将其年薪削减60%,因此博斯曼希望转会到法国的敦刻尔克俱乐部。但当时敦刻尔克无力支付列日俱乐部开出的高额转会费,导致转会泡汤。

在旧有转会体制下,即使球员合同到期,别的俱乐部要招入他,也必须向球员的原俱乐部支付转会费才能成行。

  在接受了法律咨询后,博斯曼在当年8月份将列日队和比利时足协告上法庭;11月,比利时一家地方法院裁定博斯曼转会合法,比利时足协上诉;半年后,比利时上诉法庭裁定驳回上诉;1992年1月,博斯曼向政府申请失业救济被拒,一怒之下将官司打到位于荷兰海牙的欧盟法院,索赔100万美元,理由是俱乐部不放自己转会违反了欧盟 “关于欧盟各国公民有权自由选择居住地和自由择业”的《罗马条约》。

  欧盟法院于1995年12月15日作出了有利于博斯曼的裁决。法案出台后,欧盟范围内的球员开始加速流动,小俱乐部的球员都希望能等到合同期满加盟豪门。

  尽管“博斯曼事件”发生在欧洲足坛,但在欧盟法院作出有利于博斯曼本人的判罚之后,无论是欧洲足联还是国际足联,都相应地修改了球员转会细则。在国际足联2008年版的《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则》中规定:“一名职业运动员只有在与其现签约的俱乐部的合同结束、或将在6个月内到期的前提下,可以自由与另一家俱乐部签约。 ”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际足联拟定的这个规则是全球通用的规则,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欧洲。而在中国足协规章中,一名球员即便和原先俱乐部结束合同,也将在未来30个月里仍然属于这个俱乐部,“30个月以上未参加任何俱乐部比赛或从未隶属于任何俱乐部的运动员,才能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为‘自由人’。 ”

(责任编辑:于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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