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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辽足球员合同 足协制度与劳动法有冲突

  辽足球员的拒签风波引起了外界的广泛关注,这不仅是辽足的问题,也是中国足球界普遍存在的现象。如果辽足这些拒签的队员与俱乐部到最后没有达成共识,球员的利益如何保护?“行业规定和新劳动法冲突,肯定以后者为准,这是毋庸置疑的! ”昨日下午,辽宁明辰律师事务所闯静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按照中国足协的规定,一名球员跟俱乐部的合同到期之后,球员仍然不能自由转会,必须要在合同到期30个月之后球员方可自由转会。然而,中国足协的这条规定与国际足联相悖,因此才有了周海滨和冯潇霆远赴荷兰和韩国。这一点,闯静律师认为:“正常来说,足球俱乐部就是企业行为,在新劳动法的规定之下,公司与员工(球员)的合同到期,雇佣双方互不约束。 ”

  辽足这些尚未签约的队员,他们的合同在去年年末就已经到期,从这个角度上讲,“合同结束之后的第二天,双方就没有劳动关系了,如果还想继续这种关系,双方要重新商谈新的合同,在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重新签署。但未形成统一的意见,用人单位已无权使用员工,员工也可以另寻他处,包括原来单位的竞争对手那里。 ”闯静律师说。

  不过,鉴于足球这个行业有其特殊性,也就是说,尽管辽足没有签约的队员合同已经到期,“这些年轻队员在与俱乐部签订合同之前,还需要看看双方是否签了一份培训协议,如果存在的话,队员就不能和其他俱乐部签工作合同了。 ”事实上,这样的培训协议不仅在辽足没有,在其他中超和中甲俱乐部里也很难找到。

  另外,辽足俱乐部和部分队员一次性地签了5年合同,对于这份合同是否合理,闯静律师认为:“这要看俱乐部提供给球员每个月的收入是否低于该球员所在城市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按照新劳动法,如果低于这个标准,合同就是不合法的,俱乐部必须与球员重新签合同。 ”

  在新劳动法普及的今天,“中国足协是个例外,因为以足协现有的制度,都没有完全按照新劳动法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讲,球员现在是非常被动的。但如果行业规定与新劳动法发生了冲突,必须以后者为准,谁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

  记者 姚国繁

(责任编辑: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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