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沈阳6月18日体育专电(记者李铮)围绕足球运动员张玉宁、曲乐恒九年前的车祸案,又一起诉讼18日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曲乐恒的东家――辽宁足球俱乐部由于对沈阳市劳动部门“曲乐恒工伤”的裁决不服,将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
原辽宁足球队队员张玉宁2000年4月26日驾车发生车祸,导致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队友曲乐恒双腿一级残疾,至今仍坐在轮椅上。
2004年11月1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张玉宁赔偿曲乐恒234万元,张玉宁服从判决并于当月22日将钱一次性汇给曲乐恒。但围绕这起车祸的争端并没有结束,2005年,曲乐恒提出申请,要求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审理其与辽宁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一案。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曲乐恒在返回俱乐部途中所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并于2008年7月31日下达了《工伤认定决定》。
但辽足俱乐部认为曲乐恒是在饮酒后返回俱乐部途中受伤的,不能视为工伤,因此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而辽宁省方面依然做出了对原决定予以维持的意见。
之后辽足俱乐部于2009年1月20日向沈阳市沈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劳动部门撤消“工伤鉴定”的裁决。在沈河区法院依然支持原裁决的情况下,辽足俱乐部最终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如果中级法院认定劳动部门裁决有效,那么辽足不但要支付给曲乐恒一定的工伤赔偿,同时还要按照合约为曲乐恒支付工资,一直到双方约定的期限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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