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7月23日电 (记者 刘丹) 此前颇受关注的耐克与阿迪达斯的郑智代言之争,历时两年多的诉讼后终见分晓。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阿迪达斯与郑智连带赔偿原告耐克20万元。
2003年7月1日,耐克与郑智签订4年的代言合同。然而,2004年7月25日郑智代表中国国家队参加亚洲杯小组赛对阵卡塔尔队的比赛时竟穿着阿迪达斯球鞋,只是鞋面上的阿迪达斯商标被白色胶布覆盖。2005年3月,郑智代表山东鲁能参加亚冠联赛时也被发现穿着阿迪达斯球鞋。
2005年3月18日,郑智向耐克发函,要求从即日起中止合同。同年4月底,郑智与阿迪达斯苏州公司签订了代言合同。
2007年4月,耐克公司以阿迪达斯公司利诱郑智,促使郑智穿着阿迪达斯球鞋参赛并与郑智签约构成侵权为由,在上海提起诉讼,要求阿迪达斯及郑智共同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00万元。
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郑智故意毁约的意思显而易见。阿迪达斯和郑智应当连带赔偿耐克的损失,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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