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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衫门处罚足协也犯规 徐家力:由结果判定性质

2009年09月22日11:2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深圳新闻网-晶报

晶报首席记者 吴邦

  中国足协对于深足“撞衫事件”的处罚已经过去半个多月,但是此事不会就此不了了之。深足近日已向中国足协递交了上诉信,希望能够讨回一个公道。我们姑且不论深足获得的“惩罚”孰轻孰重,中国足协纪委会的处罚过程本身就很值得商榷,尤其是在处罚的“工作方式”上不符合程序。

  处罚决定提前3天

  8月30日,深足在主场迎战申花。深足本应穿着蓝色球衣,但是工作人员误带了白色球衣。经过主裁判莫沙和申花的同意,深足派人返回驻地换取球衣,比赛随后推迟1个多小时举行。

  按照中国足协规定,对于违规违纪事件的追加处罚必须由足协纪律委员会开会之后作出。可是,某体育专业报在8月31日就率先披露深足将被扣3分。9月1日,纪律委员会的6名委员在北京开会,初步形成“扣深足3分”的意见。9月2日下午,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委员周明律师在发布会上介绍说,纪律委员已就“撞衫事件”初步达成处罚共识,“我们知道深足处于保级边缘,所以这个处罚决定比较重大,需要纪律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开会进行表决。深足俱乐部提出了举行听证会的请求,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就此举行听证会。”

  足协纪委会共有11名成员。9月3日15时,8名纪委会成员参加了深足“撞衫事件”听证会,听取深足董事长万宏伟、深足代理总经理张桐坡、申花领队郭光祺及比赛监督、助理裁判、深圳赛区负责人的陈述。听证会结束后,只留下这8名纪委会委员单独召开半个小时的处罚研究会议,并将商议后的处罚结果提交给中国足协领导。9月4日20时41分,中国足协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深足“撞衫事件”的处罚结果,但是落款时间居然是9月1日。

  会议过程存在硬伤

  深足“撞衫事件”举行了中国足协的首次听证会,因此符合《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第八十六条之(四)所称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9月4日20时45分,足协发布了《纪律委员会对于处罚深圳足球俱乐部的基本态度》,表示“深足延误比赛事件不仅严重违反了《中国足协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而且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比赛秩序、破坏了足球环境、损害了中超形象。”加上深足受到的重罚,由此可以认定“撞衫事件”属于“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假如深足“撞衫事件”属于“重大违规违纪行为”,依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第八十六条之(二)的规定,足协纪委会必须举行“全体会议”进行讨论。根据第八十六条之(一)规定,“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通讯的方式研究和处理一般违纪行为。”也就是说,“全体会议”排除了“通讯”方式与会的可能。此外,无论是9月1日的第一次会议(6人),还是9月3日的会议(8人),纪委会都不符合第八十六条之(六)里“奇数委员参加表决”的规定。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

  ●第八十六条之(一)规定

  “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通讯的方式研究和处理一般违纪行为。”

  

  ●第八十六条之(二)规定

  “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方式研究和处理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十六条之(四)规定

  “处理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时,可由主任委员决定组织听证会。”

  

  ●第八十六条之(六)规定

  “任何处理决定都必须至少有三人以上奇数委员参加表决,并由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中国足协纪委会主任王小平:

  记不清到会人数

  9月21日下午,晶报记者电话采访了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小平。

  晶报:王教授,您在9月4日签发了处罚深足的通知,通知落款为什么写的是9月1日?这是否意味着9月3日的听证会和纪委会第二次会议都是走过场?

  王小平:是吗?我没注意看。可能是把日期写错了。不过这都不是主要问题。

  晶报:9月1日和9月3日的两次纪委会会议,分别只有6人和8人参加,这算不算是“全体会议”?

  王小平:我记不太清楚到底有多少人参加了第一次会议,9月3日的听证会确实是有8位委员参加了。听证会结束后,纪委会举行了第二次会议,这个时候好像又有部分委员到会了。我印象中,第二次会议好像只缺了1位委员,应该有10位委员参加。

  晶报:《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第八十六条之(六)规定,“任何处理决定都必须至少有三人以上奇数委员参加表决,并由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无论是8名还是10名委员,算不算是奇数?

  王小平:这个嘛,反正委员们都认为处罚深足的措施很客观,大家一致同意扣除深足3分、罚款10万元、取消深足俱乐部队2009年公平竞赛奖的评选资格。

  晶报首席记者 吴邦

  中国足协纪委会副主任徐家力:

  由结果来判定性质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第八十六条将违规违纪事件分为“一般”和“重大”,并且拟定了不同的会议方式。9月21日下午,晶报记者就此电话采访了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徐家力律师。

  晶报:据我所知,您并没有出席9月1日研究深足处罚问题的第一次纪委会会议,9月3日的第二次会议也有委员缺席。是吗?

  徐家力:我确实没有参加9月1日的会议,但是纪委会向我传来了相关的材料,并且用电话征求了我们几位在出差的委员的意见,所以委员们在9月1日就形成了基本的处罚原则,这个原则和9月4日公布的最终的处罚决定是一致的。

  晶报:“处罚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委员在处理“一般违纪行为”可以通过通讯的方式参与研究和处理,通讯方式产生的结果也有效。假如出现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时候才能组织听证会,并且以全体会议的方式研究和处理,深足“撞衫事件”到底是不是“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徐家力:我认为不一定是“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才举行听证会。至于“撞衫事件”属于“一般”还是“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大家可以通过处罚决定进行解读。当然,举行听证会确实要牵涉到很多方面,需要邀请各方人士到场,不可能是每次违规违纪行为都要举行听证会。现在的处罚办法只是在试行阶段,这也是我们第一次举行听证会,需要慢慢摸索。

  晶报:外地委员如何参加会议?

  徐家力:我们有两位律师委员在外地,一位在广州,一位来自上海。只要没有特殊情况,他们会在每周二到中国足协开会。

  晶报首席记者 吴邦

  

(责任编辑: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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