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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泳选手违规划蝶泳摘铜 第四名浙江申诉未果

2009年10月26日15:0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济南10月25日专电(记者沈雷)在昨晚结束的十一运女子4×100米混合泳接力决赛中,出现了非常诡异的一幕:山东队最后一棒自由泳选手朱佳妮居然在起跳出发后第一划使出了蝶泳动作,而当值裁判并没有对这个明显犯规作出判罚,山东队最终夺得了该项目的季军。

  通常在高水平自由泳比赛中运动员使用的泳姿称为“爬泳”,“自由”并非泳姿名字,而指该项比赛中可使用任意泳姿。但在《国际泳联游泳规则(2009年至2013年)》第5条第1款中明确写道:“自由泳意味着游泳选手可以在一场比赛中使用任意泳姿,但在个人混合泳和混合泳接力赛中,自由泳可以使用除了仰泳、蛙泳、蝶泳以外的泳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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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佳妮压力太大,可以原谅。
浙江队输得有点不服气。

  根据规则,朱佳妮的这一错误属于明显犯规。在高规格游泳比赛中,监督选手的泳姿是否正确,属于在泳池两侧的“技术检查员”职责范围。但昨晚决赛中出现的这个明显犯规却被忽略了。赛后,以0.63秒之差屈居第四的浙江队,就山东队的这一犯规提出了申诉,但遭到驳回。

  爬泳是现今泳坛速度最快的泳姿,在高水平自由泳比赛中使用蝶泳动作,不可能在成绩上占便宜。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著名选手表示,“朱佳妮还是一个孩子,平时主攻项目又是短距离蝶泳,这次决赛可能是压力太大,下水后过于紧张,上来第一次划水就使用了自己的主项动作。”

  

      
(责任编辑:魏万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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