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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赌球量刑如何界定 一定要区别赌徒与庄家

2009年11月06日09:3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东方体育日报

  随着多位足坛人士被警方带走协助调查,曾经呼吁多年的“司法介入”看来即将成为现实。而在法律介入之后,未来的焦点问题将是相关嫌疑人会被如何定罪量刑。

  根据来自媒体的报道,我们知道警方的打击重点是赌球活动,但由于警方暂时没有对外公开更多的细节,我们并不知道相关人士在赌球活动中的参与程度到底有多深,因此暂时还是先分成两种情况来分析。

  第一种情况,是教练、球员、裁判或者其他相关人士为了收取金钱,而故意操纵比赛的结果。这种情况曾经在龚建平的身上出现过,当时在对龚建平进行审判时,法院最终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将其行为定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本次倘若足坛相关人士存在着所谓收取“黑钱”的行为,那么很可能会参照龚建平的案例来处理。该项罪名的量刑范围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种情况,则是这些人员并没有收取“黑钱”的行为,仅仅是在平时参与了赌球活动。那么这里面又要分成两种情况来讨论,一是他们仅仅和普通人一样参与了投注行为,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那么如果他们不仅仅参与赌球,而是本身就充当了大大小小的“庄家”呢?此时就可能适用《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最新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孟祥峰)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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