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联赛结束后,转会立马成为中超的新闻。各家俱乐部在关注心仪的球员,而球员们则紧盯相关条款。据悉,2010年即将出台的中超转会新政,给球员送来两大利好消息,一是球员如距合同到期不超6个月,即可买断合同、自由转会,二则主要针对板凳球员,如其代表球队参赛场次(俱乐部参与的比赛)少于10%,就可以此为由提前终止合同。
按足协初步设想,在国际转会纠纷越来越多、中国球员留洋也日趋频繁的情况下,2010年转会新政将百分百接轨FIFA。但俱乐部发表意见时,认为足协应顾及他们的利益,他们表示应继续设保护期。经多次反复研究后,足协取消了原有保护期,制定了一条利于俱乐部的特别条款:2010赛季首次转会期结束前,各俱乐部与运动员间的工作合同未到期的,俱乐部有权以不低于原工作合同的条件续签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2年,运动员不能反对。因年限只有2年,这个保护力度也非常有限。
过去几年,曾出现一名球员单赛季究竟可代表几家俱乐部参赛的问题,在新转会制度中,足协按FIFA规定特别说明:在同一赛季中,球员至多能注册为三家俱乐部的球员(不得同时)。其间,他只能代表两家俱乐部参加官方赛事。但如果球员转会前与转会后的赛季重叠(即赛季为跨年度,赛季开始在夏天/秋天,而在冬天/春天结束),此球员也可代表第三家俱乐部在相关赛季打官方比赛。但前提是球员必须完全遵守前两家俱乐部的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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