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现行转会制度遭遇国际惯例的巨大挑战后,足协被迫对其进行改革,暂缓实施“自由转会”,其中新政方面,最大的亮点就是留洋自由。但此项转会政策中也兼顾俱乐部利益,若球员与所属俱乐部的新合同中,待遇不低于原合同,球员必须续约。而合同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5年。
这样的政策还没有推出,已经被圈内人士形容为“一元钱玩死中国足球”。
自由转会不可能
中国足协最初在拟定新的转会规定时,确实考虑“一次性到位”,实施自由转会——只要球员与国内俱乐部的合同到期,就可以自由走人,而且准备在2010年全面实施。但草案一出台,便遭到了国内俱乐部的一致反对,一大理由就是“此举完全打击了投资人的积极性”、“中国足协根本不考虑投资人的利益”。
这让足协不得不有所顾忌。中国足球职业化要继续下去,离不开足球老板们的支持,而一旦全面接轨,很有可能会令俱乐部的资产一夜之间化为“零”。因为球员完全掌握了主动,只要稍微不满,可以说走就走,这对俱乐部建设无疑是毁灭性打击。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足协对最初的方案进行了调整,暂缓实施“自由转会”。
球员将被迫签长约
于是,就有了前面提到的政策。只有出现下列情况时,球员可不与原属俱乐部重新签订合同:一、球员有意进行国内转会,且转会双方俱乐部及球员就转会条件达成一致的;二、球员有意进行涉外转会,且原工作合同到期并符合FIFA转会规定要求的;三、俱乐部违反工作合同约定,连续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超过3个月的。而球员与俱乐部合同的最短期限,“应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该赛季结束,最长期限为5年。”
俱乐部只要提供待遇不低于本赛季的工作合同,球员们就得续签。
不妨碍国际转会
当然,这样的条款并不妨碍球员转会国外俱乐部。一旦球员不愿意与俱乐部签约,而决定到国外去效力,则按照转会规定中的第七十二条办:“球员和其所在俱乐部因工作合同而引发的争议,应依照《FIFA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则》和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处理。两者内容相抵触时,国内转会依据中国足协相关规定为准,涉外转会依据《FIFA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则》为准。”
FIFA规定球员与原俱乐部合同期满后,可以自由加盟任何其他俱乐部;而中国足协的规定是,原俱乐部只要提供不低于上赛季的新合同,球员就不能单方转会国内其他俱乐部(但可以转会国外俱乐部)。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中国特色”。
一、第六十九条中规定:“球员只有在合同到期后,或合同将在3个月内到期时,才可与新俱乐部商洽转会。”而FIFA的有关规定是“合同将在6个月内到期时”,球员可以接洽其他俱乐部。
二、国内不少地方有不重视青少年球员的培养,而是“借队”参赛。为此,规定的第四十条明确写道:“按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足协有关全运会、城运会交流规定,自2010年起,参加全运会的代表队引进跨省交流的球员不超过5名;城运会的代表队引进跨省交流的球员不超过3名。除上述情况之外的业余球员,转会不受时间和名额限制。”
一块钱玩死中国足球!
政策公示后,马上有球员提出质疑:什么叫不低于原合同,就是比如你现在的合同年薪是10万,我出的新合同多一块钱也就是10万零一块,你就得继续强制替我卖命。
有人认为,这样的新政实行,造成的不是良性循环,而是恶性循环。比如,一个年轻队员刚上一线队,他的工资也就几千块,但是如果他一年之后打出名堂了,合同又到期了,那么他想提薪几乎是不太可能的事,因为只要多加一块钱,那么这名小队员就得继续干着管家的活,拿着仆人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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