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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坛新转会制度基本确定 多一元可强制球员续约

来源:现代金报
2009年11月25日14:38

  日前,中国足协草拟了2010年国内球员转会新条款,和以往不同的是,这一次足协完全站到了各家俱乐部的一方。尤其是强调在本赛季合同到期后,俱乐部只要提供待遇不低于本赛季的工作合同,球员就必须续签。也就是说,只要你的老东家出比原合同哪怕多1元钱的薪酬,你就得乖乖地签下新合同,除非你老人家特有才,跑到国外踢球,那样才能逃脱足协的“魔爪”。据《新京报》、《重庆时报》

  俱乐部受益 权利将会无限加大

  一旦这份转会草案正式下发,那些以转会要挟俱乐部加薪的现象,将很难发生。因为在条款第九十六条“特别条款”中规定:“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第一次注册期结束前,球员所属单位有权重新与所属球员签订不低于原合同待遇的新合同。球员所属单位要求签订时,球员必须同意,否则取消该球员注册资格。”

  新条款还规定,只有出现下列情况时,球员可以不与原属俱乐部重新签订合同:

  一、球员有意进行国内转会,且转会双方俱乐部及球员就转会条件达成一致的;

  二、球员有意进行涉外转会,且原工作合同到期并符合FIFA转会规定要求的;

  三、俱乐部违反工作合同约定,连续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超过3个月的。

  此外,球员与俱乐部合同的最短期限“应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该赛季结束,最长期限为5年”。

  球员受罪 转会国外是唯一出路

  如果有球员不愿意与国内俱乐部签约,而决定到国外去效力,新条款又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转会规定中的第七十二条:“球员和其所在俱乐部因工作合同而引发的争议,应依照《FIFA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则》和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处理。两者内容相抵触时,国内转会依据中国足协相关规定为准,涉外转会依据《FIFA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则》为准。”换而言之,球员依然可以像周海滨那样以自由转会的方式到国外效力。这大概是中国足协避免球员上诉FIFA惹官司。

  不过,为了避免像戴琳那样零身价转会国外、然后再加盟国内俱乐部的行为发生,中国足协为此专门增加了两个条款。像戴琳那种“出口转内销”的情况若出现在现在,足协会认定戴琳去波黑只属于“租借”。申花想引进他,还得和其原效力的辽足商谈,并向辽足支付转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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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球员不满“保护期”过长和拖欠工资

  昨日下午,中国足协邀请了来自16家中超俱乐部和沈阳东进、杭州绿城、重庆力帆和广州日之泉共20家俱乐部的球员代表在中国足协进行座谈会。不过并未形成任何实质性意见,“就是足协听取一下大家的意见。”北京国安球员代表杨璞说。

  会议进行了两个多小时,其间笑声不断,但并不能掩盖队员们的忧虑。球员们着重表达了两点担心:一、30个月保护期时间过长;二、俱乐部拖欠工资的问题很头疼。

  按照中国足协的规定,如球员在国内进行转会,即便合同到期也要向原俱乐部支付转会费。队员们在会上均表示应减少甚至废除这一条款,有人提出实在不成就减少到半年保护,也好过30个月的保护期,这会极大损害球员的利益。另外,中超联赛仍有拖欠工资的问题。据记者了解,很多中超俱乐部在与球员签订新工作合同之前都要求队员在一份“不拖欠工资”的证明上签字,这个问题也反映了队员们的某种顾虑。

责任编辑:韩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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