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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赌博罪+商业贿赂罪两罪并罚打击赌球更好

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2009年11月26日07:47

  综合新华社报道

  根据公安部对外公布的消息,王鑫、王珀、丁哲、杨旭等人,自2006年以来就先后利用商业贿赂的方式,对国内“中甲”联赛个别场次比赛结果进行操纵,已触犯刑法第163条、第164条等有关规定,涉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触犯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而触犯刑法第164条(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最高则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学博士、辽宁正源律师事务所主任雷雨波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从法律上来看赌球就是赌博,相对应的法律规定就是赌博罪,但是赌博罪量刑较轻,对于获利上百万、千万的赌球来说,这种特殊的赌博如果按照日常赌博罪处理,就显得很轻微,难以达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根据我国刑法第303条(赌博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雷雨波说,从目前中国足球假球、赌球结合的现状来看,司法部门可以从调查“假球”入手,“假球”的背后是金钱交易,而这种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金钱交易一般可以够得上“商业贿赂”罪,加上赌博罪两罪并罚,打击力度就会更大了。

  

责任编辑:丁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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