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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网络赌球第一案开审 涉案金额高达11亿元

来源:大众网-鲁中晨报
2009年11月27日11:28

  全省第一例、涉案金额高达11亿余元的网络赌球案由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于25日上午在滨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某等七名被告人均出庭,省内首次使用的电子证据也亮相法庭。

  11月25日9:00许,笔者来到滨城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厅,网络赌球案在此开庭审理,由于此案是省内首例网络赌球案件,也是首次使用电子证据提起公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工作人员当庭旁听。开庭后,王某等七名被告人被带入法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

  实习记者 王慧慧 周玮 通讯员 张秀芹

  ■ 主犯供述

  网上租赌球平台

  2006年3月,王某在网上租到了一个赌球平台并很快转租了出去,赚取了差价。此后三个多月的时间里,王某通过转手赌球平台赚了两万多元。

  这期间,王某在一个叫“四海资讯”的网页上看到了某科技公司发布的广告,称该公司有足球系统租售,他迅速与该科技公司取得联系。该科技公司设在广东肇庆,老板姓李,公司还有殷某等多名技术员。多次聊天了解情况后,王某在该公司挑选了一套赌球系统,支付了一次性设计费10000元,并商定了每月12000元的网站维护费,服务器在香港,由李某公司的技术员殷某维护。

  之后,王某给自己的赌博网站起了七个名字,再使用不同的页面、不同的域名,建立了不同的网站,给赌客们提供了一个赌博平台。赌客们先在赌球网站上申请一个会员账号和密码,用账号和密码登录此网站后,可以通过预测网站上已列出的球类赛事的输赢情况进行下注赌博。同时,每个账号都有赌球的信用额度,在这个额度内对网站上列出的不同赛事预测输赢或进球数进行下注,赢了庄家给赌客钱,反之,赌客给庄家钱,也有下注前先在网站账户上交保证金的,输了就直接扣钱了,这样的情况比较少,大部分赌客输多赢少。

  升级系统壮大人手

  2008年5月份,王某又找到李某的科技公司,将系统做了升级。

  据李某科技公司的技术员殷某供述,在网站升级过程中,殷某在王某的要求下,将该赌博网站尽量模仿正网,提高报表的准确度和版面的清晰度,并在原来版面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几个版面,也将各类注册账号进行了分类,“登零”代表公司,权限最大;“登一”代表股东,权限小于“登零”;“登二”代表总代理,权限小于“登一”;“登三”代表代理,权限小于“登二”,“登三”直接发展会员,是“庄家”。

  升级之后,王某没有通过李某的科技公司,私下联系到殷某,要求其给自己的网站做实时备份,并许诺了殷某每月1500元的报酬。“从2008年6月至案发,他准时在每月的25日至次月10日之间将报酬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给我,直接汇入我的一个银行卡上。”殷某说,案发被抓时,他正在房间里核对网站报表。

  在王某开设赌博网站之前,就曾让自己的表哥李某某帮他收集各类足球比赛的赛况,并帮其整理赛事预测,加载到自己的赌博网站上。

  之后,李某某要开店没有资金,就向表弟王某借3万元钱,王某爽快答应,并劝表哥一起开网站赚钱,随后将几台电脑从北京运至滨州。李某某便找来孙某、赵某,并通过发布网络广告及Q Q聊天的方式,发展不同级别网络赌博代理数十人,而那3万元的借款,王某也因之前李某某曾帮忙收集赛事信息,告诉他不用偿还。

  ■ 法院审理

  25日已开庭审理

  2008年3月,滨州市公安局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发现了王某的网络赌场,并将此线索上报,又由省公安厅汇报至公安部。之后,山东省公安厅责成滨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08年4月19日立案,定为4·19网络赌博案。

  经审查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遍布全国各地,涉及面广,初步掌握48名骨干,66个网站。针对已掌握的10名主犯,滨州市公安局专案组分赴各地,并于2008年11月5日采取统一行动,将王某、殷某、赵某、罗某、张某抓获归案。2008年11月7日,王某表哥李某某到滨州市公安局投案。2008年11月26日,办案人员将犯罪嫌疑人孙某抓获。

  此后,该案由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滨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11月25日一天的审理,全部庭审工作已结束,只待宣判。

  电子证据全省首用

  11月26日上午,笔者在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作为全省首例网络赌球案,在提起公诉之前,取证工作成了一大难题。“由于这是全省首例,工作人员都没有经验,补充侦查了好多材料和证据,特别是电子证据的收集。”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一名工作人员告诉笔者,证据收集过程中,办案人员通过技术手段收集了王某等人的聊天记录、汇款记录、客户资料、各不同网站的网络域名资料、查获的电脑中保存的网站登录信息、投注信息,“赌客与庄家的聊天交易记录,甚至是该赌博网站在其他网站上发布的广告,我们都做了详细的取证备份。”

  在25日的庭审现场,笔者也听到有律师对电子证据的效用提出质疑,对此,上述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表示,虽然刑诉法还无明确规定电子证据是否有效,但电子证据被认可为一种证据类型将成趋势。

  王某是该案主犯,他的供述将整个赌球网站成立至运行营利的过程清晰展现出来。

  2006年3月,王某在网上租到了一个赌球平台很快转租了出去,赚取了差价。

  王某从网上在李某的公司租了一套赌球系统,建立赌博网站。

  赌客们先在赌球网站上申请一个会员账号和密码,用账号和密码登录此网站后,可以通过预测网站上已列出的球类赛事的输赢情况进行下注赌博。

  王某升级网站,将各类注册账号进行了分类,发展会员。

  王某的表哥李某某收集各类足球比赛的赛况,整理赛事预测,加载到赌博网站上。

  李某某找来孙某、赵某,并通过发布网络广告及聊天的方式,发展不同级别网络赌博代理数十人。

责任编辑:张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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