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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王鑫等人“赌球案”为何定性商业贿赂罪

来源:搜狐体育 作者:蕙兰
2009年12月03日14:28

    搜狐体育讯 11月底,公安部公布了“王鑫等16人涉嫌利用商业贿赂操纵足球比赛结果”案件的初步情况,目前已查明王鑫等人涉嫌利用商业贿赂操纵国内足球比赛个别场次的犯罪属实,相关涉案人员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而这也是我国首次将赌球案件定性为“商业贿赂”这一刑事罪名。

  1.什么叫商业贿赂罪

  那什么是“商业贿赂”罪,有何根据来判定王鑫等16人的“赌球案”是一种商业贿赂行为的犯罪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6年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对商业贿赂有这样的定义: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2.商业贿赂如何量刑

  商业贿赂行为中构成犯罪的,适用于刑法。我国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判处没收财产。

  3.“赌球案”为何定性商业贿赂罪

  虽然赛球和赌球并不是市场经济中显而易见的商业买卖行为,但是究其本质,仍是商业行为。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我国呼吁反商业贿赂专门立法第一人程宝库向记者表示:在我国国内,足球运动的职业联赛已经是一种商业运作模式,通过赞助商冠名、卖球票、卖球员等方式来经营获利,这本身是一种商业行为;而赌球在国内是违法的,在国外却是合法的。但是不管它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它是一种商业行为是不可置疑的。

  因为赛球和赌球都是与商业利益挂钩的,是一种商业行为。“从这一点看,在商业行为中通过贿赂手段谋取利益就是商业贿赂”程宝库表示。在这个案件中,王鑫等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利用能够领导、组织球队控制比赛的权力,收受了广州医药队20万元的行贿款,制造了一场假球。不光如此,王鑫等人还利用非法操纵比赛结果这一手段,通过在赌博网站投注的方式牟取暴利,已构成犯罪的主要事实依据。

  另一方面,单纯的赌球和操纵足球比赛结果并赌球获利有着本质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定义: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在该案中,王鑫等人仅参与赌博,并没有固定场所,以赌博为业。因此无法构成赌博罪。(蕙兰/文)

  
责任编辑:君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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