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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劲松:足协对假赌球不作为 起诉其涉嫌渎职罪

来源:青年周末
2009年12月03日15:50

  ■“踢假球者涉嫌‘开设赌场罪’”

  根据公安部初步查明结果,“王鑫等16人涉嫌利用商业贿赂操纵足球比赛结果”, 相关涉案人员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那么法律将用什么样的罪名指控他们?数量庞大的球迷们无法忘记,这么多年中国足坛只揪出了一个龚建平,而且大家对他抱有很大的同情。龚建平当年的罪名是企业人员受贿罪,现在这些人不仅参与了踢假球,还参与了赌球,如若再以同样的罪名判决他们,这是怎么也说不过去的。

  对此,郝劲松认为,可以用涉嫌“开设赌场罪”来指控他们。

  ■“光踢假球没赌球也可判开设赌场罪”

  郝劲松告诉记者,在中国,对赌球没有专门的法律,只能是以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来量刑。如果裁判受贿吹黑哨,就是企业人员受贿罪。

  他认为,只要是参与假球、赌球的球员、教练、裁判等人,都可以判开设赌场罪。“因为赌球是特殊的赌博,需要很多人来配合。比如我要这场球踢成5:1,一个人说了不算,上到俱乐部经理、教练,下到球员都要配合这个行为才能完成这个结果,所有参与的人都是共同犯罪的主体。”

  记者感到疑惑:“那么如果几个球员商量好了踢了假球,然后其他人通过国外的网络或赌场赌球,但是踢假球的球员没参与赌球没开赌场啊,这些人只是为了比赛结果做了一个局,这也能算开设赌场罪?”

  郝劲松回答:“我认为他们是开设赌场罪,哪怕他只踢了假球即使没赌博也算。判断这个球员是否犯开设赌场罪,要看他是否下过注,或者他是否成为比赛最后结果的一个关键的棋子。如果是,那你就是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主体。因为没有你的配合我达不到赌球的这个结果。赌球是一种有组织的犯罪,一个人是完成不了赌球全过程的,必须有人配合,赌球是一个特殊的赌博。就像盗窃团伙里有望风的,也有销赃的,那个望风的和销赃的没有参与盗窃,但这个角色也算盗窃罪,这是有组织犯罪的一个特征,不可能一个人完成犯罪的所有环节。”

  郝劲松介绍,2006年全国人大对赌博罪增加了开设赌场罪。“以前不管你赌了多少,5000元还是5个亿,按赌博罪最多判三年,赌博罪的风险太小了,远比偷盗、抢劫判的轻,有的甚至还能缓刑。低犯罪成本致使很多人铤而走险进入这个市场,最后国家发现我们要修改法律。开设赌场罪如果数额达到一定限度,是可以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这样仍然无法遏制赌博的势头。因为我们这么长时间看到有几个人因为开设赌场罪被判刑?没有几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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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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