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盖源源)因自己在奥运会夺冠的照片被用在了企业网站及产品外包装上,北京奥运会击剑冠军仲满向天地缘太阳能有限公司(下称“天地缘公司”)索赔55万元(本报5月28日曾报道)。前日,石景山法院一审判决天地缘公司构成对仲满人格权的侵害,判令该公司赔偿仲满13万元并书面道歉。
今年年初,仲满发现天地缘公司在未事先通知并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企业网站及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其在北京奥运会上夺冠时的照片,并在照片旁标注“天地缘品牌形象代言人奥运冠军仲满”字样。仲满认为,天地缘公司在未经他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他的姓名、肖像使用在企业网站及产品外包装上,伤害了自己的名誉,故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55万元。而天地缘公司提供与南京雅博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雅博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为他们帮助仲满出书,仲满作为回报为该公司代言。法院经审认为,该协议书不足以证明该公司已取得“将仲满的姓名、肖像用于商业宣传”的授权,该公司行为构成对仲满人格权的侵害,应对此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