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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转会新规仍是“土办法” 球员利益小步提升

来源:北国网-辽沈晚报
2009年12月22日09:17

  如果没有意外,中国足协推出的转会新规将于本周下发。此前,足协已经几次发文征求各俱乐部意见,最终目的就是与国际足联接轨。不过,从新规的部分内容来看,新规与国际足联接轨并不明显。

  球员保护期缩短为3个月

  今年年初,周海滨、冯潇霆以自由球员身份转会国外,曾引起了轩然大波,因为两人按照国内转会标准,不具备资格,但足协的规定远落后国际足联,因此,当两人纷纷出走之时,他们所在的山东鲁能俱乐部和大连实德俱乐部在惊愕之余,只能自己吃下这哑巴亏。符合国际足联转会要求,两家俱乐部不仅没有从两人身上拿到一分钱,队伍实力方面也倍受打击。

  按照足协的原规定,球员与俱乐部合同到期之后,该俱乐部拥有对球员30个月的保护期,球员想以自由身份转会,至少在中国足协的规定下,30个月之后才能拥有自由身。新规对此做了大幅度修改,比如在第七章“保持合同稳定性”方面:俱乐部违反工作合同约定,一年内累计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超过3个月的,该球员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这不能不说是一大进步,如果按照这个条款,中超某些俱乐部只能眼看球员离开,因为拖欠球员工资超过3个月的俱乐部不在少数。

  为曲线回归设置标准

  足协上述条款保护了球员,但也考虑到了俱乐部的利益。新规第五十八条,职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签订的工作合同最短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该赛季结束,最长期限为5年。不过,如果俱乐部违反工作合同约定,一年内累计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超过3个月,至2010赛季第一次注册期开始之日前仍未清偿的,在上述期间未转会的球员,俱乐部不得降低该球员原工资、奖金标准。

  戴琳今年上演“曲线回国”一幕,足协在新规中也做了明确要求。如果国内球员转会至国际足联其他会员协会后,在一年内申请转回国内原俱乐部以外的任何一家新俱乐部,一旦出现该球员未代表国际足联其他会员协会的俱乐部参加官方比赛(以实际出场为准)且该球员与国际足联其他会员协会的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期限少于9个月的,国内新俱乐部应当按照本规则实施前中国足协有关国内球员转会规定执行,当时规定需要支付转会费的,新俱乐部仍应当向国内原俱乐部支付转会费。

  记者 姚国繁

  

责任编辑: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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