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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难成网络赌球案瓶颈 涉案3000人仅7人被诉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2010年01月28日17:35

  本报讯(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张秀芹 高雪华)“此案涉赌人员多达3000余人,而最终只有7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打击网络赌球的难度之大。”日前,在围绕“4·19”特大网络赌球案进行采访时,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

  据检察官介绍,此案是山东省首例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网络赌球案件,属于新类型利用高科技手段犯罪案件。作为新型赌博犯罪,网络赌球具有隐蔽性强、涉案人员多、作案手段先进等特点,因此,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取证难是最大问题。

  首先,传统的赌博案件,赌资达一二十万元的就是大案了,除了对开设赌场者要追究刑事责任外,参与赌博的赌徒都要受到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但在网络赌球案件中,由于网络赌博的参与人员仅通过一台计算机就可以完成所有操作,并采用信用卡投注、电子划账的方式进行资金转移,留下的线索往往只有一个IP地址,查证起来十分困难,打击追究难度更大。

  其次,网络赌博案属于利用高科技手段犯罪的新类型案件,可供参考的案例很少,对案件性质及证据的审查判断难度较大。在办理此案时,滨州市检察院专门启用了公诉一体化办案模式,从市、区两级检察院抽调全市精通计算机、业务水平较高的3名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共同完成案件的审查起诉及出庭公诉工作。办案组在查案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对电子证据的审查没有清晰的标准,缺少成熟的经验。与普通的物证、书证的单一性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多样性等特征,并且容易被篡改、破坏或毁灭,收集和固定的难度很大。

  此外,网络赌博案的犯罪嫌疑人相对于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来讲,整体素质较高,且大部分精通计算机和网络知识。犯罪嫌疑人交代的网络专业用语大部分办案人员都从未接触过,这对于他们供述客观性的判断造成了极大的障碍。为此,办案组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涉案电子证据进行了收集、固定,获取了定案的关键证据,为该案的出庭公诉打下坚实的基础。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针对部分事实和证据不足的情况,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形成的卷宗近1米高”。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在网络赌球案中,电子证据所占比重较大,但目前我国刑诉法对电子证据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有律师对电子证据的效用提出质疑,对此,检察官表示,虽然刑诉法还无明确规定电子证据是否有效,但电子证据被认可为一种证据类型将成趋势。“在该案中,这些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都是合法的,证实的内容都是客观真实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的‘三性’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计算机、网络知识的普及,网络赌博以其特有的“优势”将会吸引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和普通赌民参与其中,其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检察官提醒广大民众,对于网络赌博,特别是此案所反映的网络赌球活动要高度警惕,因为归根到底赌博都是“庄家”的游戏,最终受损的永远都是普通赌民。“抱着一夜暴富的幻想参与赌博的人应及早回头,而妄图以组织赌博活动发家致富的人更要矫正心态,树立正确的财富观,否则难逃法律的追究。”

  

责任编辑: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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