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1999年3月12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足球裁判陆俊状告《羊城体育》名誉侵权案。羊城体育报发表在1998年3月22日的那篇《首尾之战画外音》中涉及陆俊接受20万元贿赂的报道。
当天,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陆俊胜诉,判决书内容大体包括:“《画外音》一文违反了新闻要求真实的原则”;“被告方提供的证明有第三者给他们打电话的证据,不能作为法庭的直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出的索赔精神损失费100万元,明显过高”。
最后判决羊城体育报社在《羊城体育》报上刊登声明向陆俊致歉,赔偿陆俊精神损失费8.5万元,实际经济损失1783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