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客厅
嘉宾:诸葛辰晖(旅澳律师)
律师:董芳霄没有犯法 她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
新京报:我国公民因为哪些原因方可改变身份证或者相关证件?能够变更的内容是什么?例如住址?生日月份?生日年份?姓名?
诸葛辰晖:根据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新京报:更改身份证需要哪些程序?需要经过哪些部门审批?
诸葛辰晖: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公民更改身份证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此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新京报:更改过程中,哪些环节有造假的可能和手段?
诸葛辰晖:比如收买公安机关人员。
新京报:中国体育届经常发生假年龄事件,比如体操运动员把年龄改大,以获得参加奥运会的资格,足球运动员将年龄改小等等。这样修改年龄,涉嫌触犯了哪条法律?
诸葛辰晖:目前我国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来约束和惩罚修改年龄。像足球运动员普遍会修改年龄,但至今没有一个东西来约束。
新京报:被查出假年龄后,基本只做出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的处罚,比如董芳霄在奥运会上取得了奖牌,事后经检查,她的年龄造假,取消了她的成绩。但实际上,是否还应该追究法律责任?我们是否有相关法律条文?
诸葛辰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看出,根据这些法律条文,董芳霄是没有任何一个环节与之相符的。她所持有的是公安机关给的身份证,是国家赋予的证明。如果说,她拿的是自己在外造的假证,那么是她自己的责任。可是像她,还有易建联的假年龄事件,事实上是不应该由他们承担责任的,只要从公安机关拿到证件,那么久不存在她有犯罪的嫌疑,她本人不应该被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新京报:如果追究,该有哪些人需要为此负责?是否包括国家某些机关?
诸葛辰晖:无论是当初谁要求运动员改假年龄,是他本人还是教练等等,承担责任的都应该是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有一条明确规定,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姓名)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其实像普通公民,连改个名字都非常困难,但这种运动员改年龄参加比赛的,打通这种关系在我国还是很普遍的。但是这样其实是对我们国家的形象损害很大的。
新京报:您认为如果日后有关年龄造假的立法完善,应当对其进行怎样的处罚?
诸葛辰晖:其实在我国很难处罚,因为触犯法律的是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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