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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内蒙古"的哥"署名权 于芬败诉不道歉不赔偿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2010年07月15日06:09

  7月11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的哥李强给记者打来电话说:“主动履行期已经过去5天了,可是我却没有在法院指定的网上发现于芬向我道歉的只言片语。”

   6月12日,我国首起形成判例的博客文章著作权纠纷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宣布原告李强打赢了官司,判决被告著名教练于芬在网上向他赔礼道歉,并且赔偿李强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800元。6月27日到7月6日,是于芬主动履行该判决的时间,李强对此充满期待,但是结果却令他失望:“于芬没有向我赔礼道歉,也没有赔偿经济损失。我只有等待法院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书的相关内容了。”

   今年47岁的李强,是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的一名的哥,他爱好文学,喜欢写作,尤其对体育竞技研究情有独钟。

   2009年2月1日,李强把自己的文章《刘翔事件思考》发在了他的博客上,随后陆续写了《中国体育人不可不读的一篇文章——〈刘翔事件思考〉摘要》和《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这3篇文章被推为精华帖。

   2009年8月3日,李强在网络上发现,于芬发表的论文《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的核心思想一字不差地引用了他所总结出的“成败规律”。

   随后,李强通过帖评提醒于芬:“这不是你的学术成果。”但是,于芬一字未回,还删除了他的这一帖评。

   2009年9月中旬,李强来到北京市,一纸诉状把于芬告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2010年6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不论系在纸质出版物抑或网络博客上使用他人作品者,均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向其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然而,于芬未经许可,亦未向李强支付报酬,且未指明所引用部分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就在其互联网博客上发表了相关文章,于芬侵犯了李强对《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一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最后判决,于芬停止继续使用《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文章内容,并分别在相关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同时赔偿李强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800元。 杨 文

  

(责任编辑:奔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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