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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勇案定性为公职人员受贿 被视有“立功”表现

来源:荆楚网-楚天金报
2010年08月19日10:34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混沌了数月的足坛“南杨”案性质终于有了明确的说法。近日,从铁岭检察院传来消息,南勇和杨一民的案件,性质基本明确: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受贿。此前,外界曾经认为南勇的“双重身份”(足协为民间行业协会组织,足管中心为政府行政机构),会帮助他减轻刑责。现在,案件性质已经明了——南勇作为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属于正厅级干部,是名副其实的“国家公职人员”。

  在南勇等案件性质明确之后,外界所关注的焦点则是南勇等人的量刑如何。根据我国新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受贿罪没有独立的刑罚方式,其量刑幅度比照贪污罪处置,个人受贿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适用死刑。在《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如果按照上述标准,不难发现南勇等人受贿数额早已超越特别巨大标准,而且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但从现实情况看,最终判决其死刑几率却微乎其微。从2008年以来的司法实践看,涉及贪污受贿的公职人员被判死刑的几率很小,许多贪污比南勇数额更加巨大的官员,最终也没有被死刑。当然,除非这个案子被定性为“贪污受贿情节特别严重”,才可能会另当别论。

  而对南勇来说,在经历了被捕初期的沉默之后,他随后对专案组人员的主动交代问题,使专案组掌握了更多的线索与证据,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视为“立功”表现。因此最终南勇很难被定格为“死刑”。 (唐舸)

(责任编辑: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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