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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勇案定性为公职人员受贿 据传被判死刑概率小

来源:海峡都市报
2010年08月19日14:56

  近日,从辽宁铁岭检察院传来消息,南勇和杨一民的案件,性质基本明确: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受贿。此前,外界曾经认为南勇的“双重身份”(足协为民间行业协会组织,足管中心为政府行政机构),会帮助他减轻刑责。现在,案件性质已经明了——南勇作为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属于正厅级干部,是名副其实的“国家公职人员”。

  案件性质明确之后,另一个焦点,便是涉嫌受贿罪的严重性。《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据了解,南勇经过查实的受贿金额,已经超过100万,早就超越10万元“特别巨大”的界限。

  实际上,从2008年以来的司法实践看,涉及贪污受贿的公职人员,被判死刑的几率很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如今10万元人民币已经不是一个“特别巨大”的数额。涉及贪污受贿的案件,比南勇数额大得多的不在少数,但是在涉及死刑时,却是非常慎重,况且还要考虑到涉案人员的复杂情况。也有不少人表示,国家公职人员受贿,要比非公职人员受贿严重得多。但是,在现实中,很多案件可以作为参考依据,南勇受贿金额如果仅为100万或者几百万的话,预计很难被判“死刑”——除非这个案子被定性为“贪污受贿情节特别严重”,才可能会另当别论。

  
(责任编辑:汀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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