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外界曾经认为南勇的 “双重身份”(足协为民间行业协会组织,足管中心为政府行政机构)会帮助他减轻刑责。但近日从辽宁铁岭检察院传来消息,南勇和杨一民的案件,性质基本明确: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受贿。比如南勇,他虽为中国足协副主席,但首先是体育总局足管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属正厅级干部,是“国家公职人员”。
在南勇等案件性质明确之后,外界所关注的焦点自然转移到案件的严重性,简言之是南勇等人的量刑如何。根据我国新刑法相关规定,受贿罪没有独立的刑罚方式,其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比照贪污罪处置。《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南勇案“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但他受贿金额如果仅为100万或者几百万的话,从现实情况看,最终判决其死刑几率微乎其微。从2008年以来的司法实践看,涉及贪污受贿的公职人员被判死刑的几率很小,许多贪污比南勇数额更加巨大的官员,最终也没有被宣判成为死刑。除非这个案子被定性为“贪污受贿情节特别严重”,才可能会另当别论;而且南勇主动交代问题有“立功”表现。很多法律界人士推测他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