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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中奖者信息公开与否 不必“少数服从多数”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2010年08月21日15:40

  2.59亿元巨奖产生之后,上海福彩曾多次表示,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本着保护中奖者隐私和安全的考虑,福彩部门绝不会透露中奖彩民的个人信息。日前,当上海福彩中心宣布巨奖已被兑走后,再次引起了一些本身就对此事持有怀疑态度的民众的质疑。有人提出:相关部门应该公布中奖者的相关信息,而中奖彩民也应该露出“庐山真面目”。因为,这也许才是证明巨奖没有“猫腻”的最好办法。至于中奖彩民的安全等问题,他们认为每年财富榜上富豪们的财富都超过了10亿元,也未见他们遭遇什么危险。而与之针锋相对的一派,仍旧认为不应该公布相关信息,更加没有理由要求中奖彩民必须“露面”。

  那么,是否应当公布中奖者的信息?中奖彩民是否应该露面呢?本期“好彩茶馆”请来资深律师阿威,请他解答一下相关的疑问。

  主持人:羊城晚报记者 安颖

  嘉宾:阿威

  彩民:阿冰

  阿冰:很多时候国外彩民中奖的金额更高,为什么他们就能够露面和大家分享喜悦呢?

  阿威:有人要求公布中奖者信息,说他们享有知情权,有权利知道中奖者信息;更有些人认为是否公布中奖者信息,其实是涉及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的问题,而当两者出现冲突的时候,是应该偏向于保护哪个权利的问题。 我认为,这种平衡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隐私权是一个私权利的问题,在私权利的问题上不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比方个人家庭方面的隐私事项即使是全国人民都要求他公开,也不意味着他就有义务公开。隐私权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知情权是民法赋予的权利,宪法上的权利至上,所以首先要强调的是少数服从多数这一原则不适用于隐私权这类权利。也就是说,对于是否公布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这一问题,并不是有很多人要求公布就必须公布的。

  况且,公众对彩票的开奖的确有知情权,但这个知情权仅限于对设奖、销售、开奖等环节的知情,并不包括中奖人身份。知道中奖人的身份,与保障普通彩民的权益并没有太大关联,即使是国外也是自愿公布身份。

  阿冰:但是,近年来很多巨奖事件中似乎都有很多巧合哦。

  阿威:是的,这种巧合往往会引来一些质疑,这也是正常的。但因此就要求公布中奖者的信息,其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呢?对于公众目的的正当性法律没有规定,应适用公序良俗。事实上公众想知道这个中大奖的人是谁是因为个人觉得新鲜、奇怪、不平衡,进而又产生了怀疑。假设这个人只中了3000元人们就不会这么怀疑了。几亿元的巨奖的确超出了人们的想象,使得人们的承受能力受到了极大的刺激,所以人们迫切地想知道这个人到底是谁。当然,这里并不是说公众的这种目的没有正当性,只是说这种目的不凸显正当性,有个人的目的在里边,不带有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引导。

  阿冰:这也就是说,不管是大奖还是小奖,中奖者的信息是不会公布的,或者中奖彩民是否露面完全看他自己的意愿。

  阿威:是的,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定,社会权利一般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目前,法律只规定了几个特定方面的知情权,没有规定关于社会信息的知情权以及个人隐私方面的知情权,没有规定的话,人们也就不能享有这方面的知情权。

  必须强调的是,即使有些公众对彩票的设奖、销售、开奖持怀疑态度,想知道这个过程中是否有“猫腻”,这也与中奖者本人没直接关系。这只与彩票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等这些机构有直接关系,我们不能抛开直接关系找间接关系,中奖者没有义务因为有人怀疑彩票机构也许有所谓的“猫腻”,而让自己的信息公之于众。中国有句古话叫“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设想一下,如果你自己是这个中奖者你愿意公开自己的信息吗?! (安颖)

  

(责任编辑:樊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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