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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教授支招惩治联赛暴力 足协权力分工应明确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9月19日11:16

  教练擅闯赛场、河南赛区发生球迷骚乱、北京八喜和上海浦东中邦球员拳脚相向……近来,足球暴力似有愈演愈烈之势。

  这些大家不愿看到的场面为何频频出现在中国足坛?应该如何规范球员、管理人员和球迷三方的行为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

  行业自律机制没能有效运作

  最近一段足球联赛中,有俱乐部的领导、领队、教练和运动员出现随意指责、辱骂裁判的情况,甚至发生了个别殴打裁判员的行为。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认为,这是行业自律机制没能有效运作造成的。“黑哨事件让裁判失去了公信力。”

  目前中国足协的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包括纪律处罚制度)主要规定在《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六章纪律和诉讼委员会”、“第九章罚则”、“第十五章争议处理”以及《中国足协违规违纪处罚办法》、《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等行业规则中。正是由于这些行业规则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在实践中引发了许多问题,例如俱乐部、球员不服中国足协纪律处罚,诉诸法院的事件层出不穷。

  程啸指出,另一方面,如果出现球员违规,隶属的俱乐部会采取“求情”使得球员免受惩罚,而导致恶性循环。

  程啸举例说,国外的专业人员例如医师、律师都有行业协会,如果他们发生违法行为,不仅要受法律的制裁,同时还要接受行业协会的处罚。“这也是他们发生违法行为机率相对较低的原因之一。”

  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主任王小平对此表示,对于今后发生的违规性质严重的集体、个人,将予以扣分、取消注册、降级和取消转会资格的处罚,并且从重处理。对于其中的违法行为,将移交公安部门,绝不姑息。

  处罚与纠纷处理的机构过多

  程啸强调,除了行业自律之外,足球管理部门要同时采取行政管理措施,并且要承担起处罚的责任。

  “足球管理部门不能把足球只当作创收的产业,而不尽到管理的职责。”程啸认为,要想有效遏制球场暴力频发现象,行政管理措施必须加强。

  拿河南赛区球迷骚乱事件来说,如果采取类似取消主场资格的重罚,中国足协内部存有顾虑。一位业内人士表示,一旦采取取消主场这类极端处罚措施,有可能引发相关地区球迷的不满情绪。

  程啸也认为,目前足协作为行业管理部门,无法通过侦查等手段确定肇事者的动机,也不能排除滋事者存有借足球赛事宣泄不满情绪的可能性。

  此外,上述业内人士还解释了足协处理类似事件两难的另一个原因,那就是此前被处罚的杭州赛区、青岛赛区在赛场安保方面都下了大力气,河南赛区为了确保球场秩序,请来了3000名警力。但冲突往往发生在赛后,事件已经上升到公共治安的高度,足协只能敦促赛区加大安保宣传与教育力度,却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少数不理智人的行为。

  中国足协目前可以行使纪律处罚权与纠纷处理权的内部机构有:中国足协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其可以行使暂停会员资格的处罚权,根据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最终裁决有关的纠纷;中国足协联赛委员会,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执行罚款的权力,可以处理异议或抗议;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五十一条以及《中国足协违规违纪处罚办法》、《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可以行使纪律处罚权;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根据《中国足协章程》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国足协违规违纪处罚办法》、《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有权受理不服足协纪律委员会的处罚决定的申诉,可以直接受理足协成员之间以及它们与足协之间的有关争议;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根据《中国足协章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监督管理处罚裁判员。

  程啸认为,由于众多足协内部机构都拥有纪律处罚权与纠纷处理权,在实践中发生争议时,往往容易产生职权交叉,含混不清的情况,而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往往投诉无门。

  明确违纪行为的种类和处罚

  体育法是1995年颁布实施的,其中没有足球比赛中如果出现寻衅滋事和殴打事件发生后,如何追究责任、如何处罚的相关章节。

  “推动体育法的修改已经迫在眉睫,尤其从业主体的权利义务要加以明确”,程啸建议,由体育总局牵头制定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体育运动中违法行为的种类和相应的处罚办法,例如运动员、裁判有违法行为,怎样处罚、走怎样的程序、如何申诉等等。

  程啸指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中明确体育活动中多方法律关系是关键,此外还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从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运动团体的权利和义务、运动主管部门的权力和责任。

  谈到谁来管理球迷和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时,程啸认为,赛区发生砸坏客队和球迷的车辆,砸伤客队队员、球迷的情况,属于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如果人身受到伤害、财产受到损失,就涉及民事赔偿。

  程啸告诉记者,国外对于体育违法行为,主要是通过民法、行政法、刑法加以规范。在国外,体育中的暴力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依据民法典或相关判例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在英国,早在19世纪末法官就依据判例确定了体育运动中的暴力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构成犯罪的则依据刑法判处。

  

(责任编辑:柴森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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