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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公布新转会规定与国际接轨 球员终获自由身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12月01日04:54

  本报讯(记者孙永军)昨天,中国足协正式对外公布了全新的《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新规终于与国际足联规定接轨,即球员与俱乐部合同到期后,再也不用看俱乐部脸色,而是可以零转会费自由转会到心仪的俱乐部。

  新规明确了转会窗开关时间,中超、中甲为2010年12月30日至3月23日,中乙为2011年1月27日至4月20日,时间跨度比往年增长1个月,给俱乐部、球员更长时间适应新规。引援名额中,内援不许超过5名及3名21岁以下球员。外援中超累计(更换或新转入)不得超过5名,中甲不得超过4名。这也意味着亚冠BIG4引援特权被取消。

  新款细则中球员自由转会利益得到保障。以往球员与俱乐部合同到期想要转会仍要得到俱乐部同意,并付转会费。新规中,只要合同到期即可转会。而俱乐部一年内累计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超过3个月,该球员将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在合同期内,球员可以提出转会,只要付出违约金即可自由离开。

  新规也对俱乐部予以保护,“在保护期内违约的球员,除支付赔偿金外,还将被最少禁赛4个月。”同时,新政里加入俱乐部放行国脚时间,诸如国际友谊赛前48小时放行、国际大赛的预选赛前4天放行、国际比赛决赛圈前14天放行等。这样俱乐部就避免了国字号队伍集训长期圈养球员的问题。

  不过,足协也明确规定了违反新规的俱乐部将面临严惩,“在球员保护期内违约或诱导球员违约的俱乐部,除支付赔偿金外,还将取消其在连续两次注册期内注册任何国内或外籍新球员的资格。任何与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职业球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俱乐部将被视为诱导球员违约”。

  与此同时,为避免俱乐部在转会费上暗箱操作,足协做出规定:发生转会费的球员转会,原俱乐部应当向中国足协以及原协会分别交纳转会费总额5%的转会管理费,逃避或隐瞒实际数额的将按5%加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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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Jur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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