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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日前北京观战国奥VS杜克大学 |
——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 方正宇 律师
发生在姚明与李文这两位名人之间的争执,其实提出了两个在当今社会非常普遍的问题:如果邻居经常制造出噪声或者其它麻烦,能否用法律来为自己维权?如果制造噪声的是租客,那么能否起诉房东或者物业公司?
此类邻里纠纷在法律上被定义为“相邻关系”,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比如《物权法》在第八十四条确立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接下来《物权法》还做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比如第九十条的内容就是:“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噪声……等有害物质。”
由此可见,如果邻居所制造的“噪声”已经影响到本方的“方便生活”,受侵害方可以提起诉讼。《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对此的规定是:“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当然,从李文本次所介绍的内容来看,主要还是诸如在楼道内抽烟、饲养宠物以及乱倒垃圾之类的行为,考虑到国内的生活习惯和司法实践情况,这些行为很难说是否会在法律上被定义为影响“方便生活”。
那么如果提起诉讼,能否将身为产权人的姚明列为被告呢?对于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意见分歧,经常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处理。比如在本次争执过程中,如果李文已经正式向姚明提出要求租客不再扰民的要求,而姚明一方怠于行使出租人相对于承租人的监督权,那么基于这种消极不作为的前提,李文将姚明列为被告的诉求就可能被人民法院接受。
至于李文能否因此提起对于物业公司的诉讼,又是一个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很难找到标准答案的问题。站在李文的角度,自然希望在缴纳高额物业费之后得到令自己满意的服务。但考虑到物业公司并没有强制执法权,无法强行制止其他权利人的扰民行为,因此很难说他们需要为此承担怎样的责任。倘若李文起诉物业公司,以国内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败诉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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