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30日体育专电(记者王镜宇)游泳名将孙杨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游泳中心带去参加某品牌的签约仪式而在微博上表示不满。曾在姚明和可口可乐公司官司中代理姚明的律师、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晓鹏表示,孙杨作为当事人,有决定是否使用当事人责权的权利,国家队使用相关权利时应征得本人同意。
在29日的签约活动中,孙杨和世界冠军队友赵菁及唐奕共同参加,成为某饮料外包装上的人像之一。该照片为孙杨在7月底结束的上海游泳世锦赛夺冠后所拍摄。事后,孙杨在自己的微博上对此表示不满,称事先未被告知相关事宜。
王晓鹏认为,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肖像权等权益属于当事人责权。如果国家队在孙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肯定构成侵权;如果要用,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王晓鹏说,这件事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相关权利,是否使用,应该由本人决定。如果没有征得本人同意,使用肖像权的厂商也构成侵权。在征求同意的方式上,可以用队员入队时签署相关约定的方式。
第二,在对使用肖像权或运动员其他无形资产所获收益的分配上,王晓鹏建议国家体育总局应出具相关规定。在运动员入队时,就对其当事人责权作出相关约定,最好是订立合同。
此前,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副主任尚修堂表示,国家游泳队意识到明星运动员商业开发管理的重要性,并且有明确规定,即运动员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队,不允许个人单独签约。
王晓鹏认为,中国运动员的培养体制和国外不同,很多运动员是由国家培养,成名也在国家队。在他们取得优异成绩、可能获得商业利益的时候,相关商业权益不应全归个人。但全归国家队也不合适。因此,最好是在运动员入队时订立合同。王晓鹏本人也在从事一些涉及体育项目运动员培养的工作,他们的做法就是在合作之初签下相关协议。
国家队有关人士表示,对于运动员商业利益方面的有关事务,国家队有相应规章制度,孙杨有责任、有义务配合国家队参加签约仪式。
2003年,姚明和可口可乐公司的肖像权官司曾经炒得沸沸扬扬。当时,授权可口可乐公司使用姚明肖像权的中国篮协下属中篮体育开发公司以国家体育总局的前身国家体委在1996年颁发的505号文件为依据,认为“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一些法律界专家认为,相关规定与《民法通则》有严重冲突。
这场官司最终以庭外和解告终,可口可乐公司向姚明致歉。不过,由于没有经过法庭宣判,505号文件的合法性并未得到确认。孙杨这次抨击游泳中心,使得国家队运动员无形资产和商业开发相关的法律问题再度引起各界的关注。
王晓鹏还指出,现有的国家队培养体制存在着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国家队培养运动员的钱是由国家财政出的,运动员成名之后的商业利益由国家队和运动员分享,肯定不会再回到国家财政中去。这显然并不合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