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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杨不满肖像权被利用 游泳中心:运动员有义务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1年08月31日04:33

  新科游泳世界冠军孙杨29日晚发出微博,就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领导带去参加某企业的签约仪式表示不满。

  对此,游泳中心副主任尚修堂表示,孙杨可能对这项活动有所误解,因为国家队签约属于集体行为,是为了谋求自身更好的发展,孙杨有义务配合国家队参加签约仪式。 据新华社电

  在29日的签约活动中,孙杨和世界冠军队友赵菁及唐奕共同参加,成为某饮料外包装上的人像之一。该照片为孙杨在7月底结束的上海游泳世锦赛夺冠后所拍摄。

  有必要谋求社会赞助

  尚修堂说:“对中国体育来说,任何一个项目要想发展,无论是优势项目还是潜优势项目,都需要并且有必要谋求来自社会的赞助,为自身的提高和发展以及训练和备战积累资金。”

  尚修堂解释,在中国,大多数项目和运动员都是依靠国家培养的,从训练到比赛,出国训练等,都是由国家支付。“如果没有来自社会的赞助,游泳队每年哪里有那么多钱支付运动员出国训练,吃、住、行以及场租费用和外国教练的工资?每年至少600万元,光靠总局和中心自己的力量是难以承受的。因此,运动员有义务配合国家队参加相应的社会活动和签约活动”。

  “按照我国的运动员培养体制,运动员不需自掏腰包,训练和比赛经费全由国家负担,孙杨从小训练到现在都是如此;他也是出国训练的受益者,所以他和其他几名队员代表中国游泳队参加签约仪式是很正常的,这是为了中国游泳的整体发展”。

  随着中国泳将在国际比赛中的表现越来越“出彩”,像张琳、孙杨、赵菁、刘子歌、焦刘洋这样的世界冠军和奥运冠军越来越多。

  尚修堂表示,国家游泳队意识到明星运动员商业开发管理的重要性,并且有明确规定,即运动员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队,不允许个人单独签约。

  “如果所有运动员都自己去开发签约,那不乱套了,还能完成训练和比赛吗?运动员的商业价值开发必须要在国家队和地方队的协商下完成,运动员不能擅自签约”。

  曾在姚明和可口可乐公司官司中代理姚明的律师、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晓鹏表示,孙杨作为当事人,有决定是否使用当事人责权的权利,国家队使用相关权利时应征得本人同意。

(责任编辑:韩犁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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