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杨的确是国家培养的运动员。问题在于,是不是游泳中心就能代表国家?运动员就有义务无偿为游泳中心赚钱?
尚修堂理直气壮的依据,是中国游泳协会今年下发的《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经营、社会活动的管理办法》文件,其中明确指出,“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可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海军博士认为,《民法通则》规定,肖像权、人身权属于当事人,国家培养了运动员,所以运动员的财产权可以分享,但要体现公平原则。体育总局、游泳中心霸王条款式的行规,其效力低于法律。
假如不因人废言的话,谢亚龙当年《孙悟空的产权归谁》的论文,也很有借鉴意义。谢亚龙提出,运动员投入的五个方面:运动天赋,机会成本、高风险性、高支付性、原始积累,决定了运动员“金牌产权”应当归自己所有。而国家虽然也投入财政巨资,但追求的是精神文明、全体国民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在兼顾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基础上,应该保障运动员的个人利益。
无论该以谁为主,大学教授或者谢亚龙至少都肯定,运动员没有义务无偿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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