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被告王珀曾主动“卖球”
值得注意的是,与上述比赛一样,原穗足的其余三场“问题球”也均发生在2006年。
2006年6月3日,中甲联赛第11轮,广药队客场对阵吉林延边队。赛前,陈志农再次决定并授意吴晓东操作此事。吴晓东联系未果,通过杨旭联系他人找到另一被告人、时任延边队主教练高珲以及时任延边队助理教练金光洙,双方商定以60万元的价格操纵比赛结果。
赛前,杨旭在征得陈志农同意后,在延吉市“哈娜茶社”将60万元贿款交予金光洙。比赛中,高珲指使金光洙安排相关主力球员消极比赛,致使广药队以3比2的比分赢得比赛。赛后,高珲分得3万元,金光洙分得2万元,其余赃款分予球员、教练、其他俱乐部成员及球队费用支出。
2006年8月19日,中甲联赛第17轮,广药队主场对阵山西沃森路虎队(系西藏惠通陆华队)。赛前,另案被告人、时任西藏惠通陆华队总经理王珀为牟取非法利益,意欲故意输球,指使另案被告人、时任该队助理教练丁哲与广药队联系。
丁哲通过他人找到了杨旭,杨旭又找吴晓东和谢彬商议,最终谢彬同意以20万元行贿,以确保赢得比赛,并交由杨旭和吴晓东具体操作。那场比赛,王珀安排部分球员消极比赛,致使广药队以5比1的比分赢得比赛。赛后,王珀获赃款10.1万元,丁哲获3万元,其余分给部分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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