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13日讯(记者陈延鹏)针对此次上官鹏飞在比赛中遭重击不治身亡事件,记者就社会热议的运动员比赛风险等问题采访了有关体育法研究人士。
武汉大学法学院体育法吕伟博士表示,现代职业比赛是集商业运作、市场份额、电视转播等元素为一体的表演性比赛,整个比赛过程的开展以围绕利润最大化的获取为原则,举办方往往会铤而走险增加比赛的危险性来制造吸引观众的卖点。因此,在制定相关保障政策和比赛规范时,应在举办标准和比赛规则中设置一系列的强制性法律条款,例如在《体育法》第四章竞技体育事项中增加一些强制性的法律保障条款,以此来规制和限制举办比赛规则的随意修改。
另外,我国运动员保障机制仅存在三种形式的保险,但保险往往在赔付款项上规定最高数额,这种限制明显不利于运动员。目前应该加快理顺和完善运动员二元保障机制,如果能够将社会保障体系和商业保险体系的二元保障机制确立和普及到运动员,那么,对于处理运动员伤残赔付和治疗必将会起到极大的保障。
吕伟称,职业比赛不应在运动员权益保障机制缺失和不足的情况下仓促上马,否则,不幸和悲剧就会再次落到下一个上官鹏飞身上,我国职业体育比赛的有序开展亟需法制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