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9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女子足球管理部原主任张建强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和陕西国力足球俱乐部原董事长李志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4月至2009年10月,被告人张建强在担任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足球管理中心业余部副主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综合部副主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女子足球管理部主任期间,利用管理裁判、女足工作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在裁判的选派和执裁比赛中得到关照等事项谋取利益,先后24次收受陕西国力足球俱乐部等8个足球俱乐部和2个省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人民币共计238万元。张建强又在2003年11月与足球裁判陆俊通谋,在执裁比赛中对上海申花SVA文广足球俱乐部给予关照,收受该俱乐部人民币70万元与陆俊平分。案发后,张建强上缴赃款260.95万元。
2003年9月、11月,被告人李志民利用担任陕西国力足球俱乐部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四川冠城、上海申花等足球俱乐部所属足球队在当年保级、夺冠等事项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上述俱乐部人民币共计250万元。案发后,李志民上缴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建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李志民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建强、李志民就指控的事实回答了公诉人的提问,并在法庭调查结束后进行了最后陈述。张建强、李志民的律师为其进行了辩护。
当地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球迷和其他群众代表,以及被告人张建强、李志民的家属等近百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调查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本版稿件综合新华社、央视
庭审张建强受贿罪如下
1.1997年收90万“关照”陕西国力晋级1998年甲B联赛
2.1998年甲B联赛云南红塔安排王宝山向其行贿5万元
3.1999年沈阳华晨安排总经理章建向其行贿68万元
4.1999年云南红塔安排由王立仁(音)向其行贿3万元
5.1999年12月末、2000年上半年山东鲁能向其行贿40万元
6.江苏舜天安排潘强向其行贿8万元
7.1999年上海申花向其行贿10万元
8.江苏华泰女足向其行贿5万元
9.2008年2月武汉足球管理中心向其行贿3万元
10.2009年10月-11月江苏华泰女足安排总经理苏宁向其行贿3万元
11.2009年2月湖北足球管理中心向其行贿1万元
12.2009年5月浙江杭州女足向其行贿2万元
13.2003年甲A最后一轮,上海申花向其行贿70万元,张建强与陆俊各分得35万
名词解释
受贿罪
一、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除了有索贿和收受贿赂这两种基本行为形态外,还包括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收受回扣、手续费。如《刑法》第385条第二款规定。
2.斡旋受贿。如《刑法》第388条规定。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